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 1948 年,日本效法當時在西方國家相當流行的優生學,制定了現已改為《母體保護法》的《優生保護法》。
《
優生保護法》開宗明義第 1 條就表示,這部法律是從優生學的觀點,為防止「產下不良的子孫」及保護母性生命健康而設置的。只要是本人、配偶或是四等親內患有遺傳性疾病、本人或配偶罹患漢生病等情況,醫生就可以在「取得當事人及其配偶的同意下」執行絕育手術(優生手術),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精神病患或精神衰弱者則不在此限(第 3 條)。
不僅如此,《優生保護法》還有「強制優生手術」的審查——只要醫生診斷出當事人罹患表列的特殊疾病,並向所在都道府縣的優生保護委員會提出審查後,只要審查通過,就算沒有取得當事人及其配偶的同意,醫生也能在沒有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替當事人執行絕育手術(第 4 條)。
基本上在《優生保護法》施行期間,只要罹患思覺失調症、智能障礙、躁鬱症、癲癇、血友病等疾病,或是身心障礙人士,不管是不是罹患遺傳性疾病,甚至有些只是家境比較困苦,被送進兒少安置機構的孩子們,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絕育」。男的女的都不例外,但「被絕育」的女性人數比男性多。
系列訴訟在去年才逆轉勝
2017 年底,宮城縣一名 60 多歲的婦女出面控訴日本政府,當年的《優生保護法》害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絕育,這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個人尊嚴,要求日本政府國賠。此後有越來越多和這名婦女有相同經驗的受害者站了出來,開啟了日本全國各地圍繞在《優生保護法》強制絕育問題的訴訟。
目前日本境內有 10 起相同性質的訴訟案。在昨天之前,一審已經宣判 7 起訴訟案(仙台、東京、大阪x2、札幌x2、神戶),都是認定政府當年的做法有違憲的疑慮,但因為已經過了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20 年年限,所以駁回原告的訴求。
至於已經打到二審的東京與大阪高等法院,則在去年考慮到(1)原告意識到自己被惡法強制絕育的時間點以及理解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2)對於被強制絕育的當事人長期受到的偏見與歧視,認定當事人還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判政府必須要賠償當事人。
熊本一審判決成首例
本日(1/23)是《優生保護法》強制絕育系列訴訟在熊本地方法院宣判的日子。這是繼東京與大阪兩個二審逆轉勝後的地方判決,也是九州第一個判例。
熊本地方法院認為,《優生保護法》強制絕育的問題明顯違反公平與正義的理念,所以不適用《民法》20 年的請求年限,不只判政府違憲,並要求政府須分別賠償 2 名當事人 1,500 萬與 700 萬日圓。成系列訴訟當中,一審就判違憲的首例。
陪媽媽看病、懷第二胎就被絕育
向熊本地方法院提訴的 2 名當事人,分別是現年 78 歲的渡辺数美(男)與現年 76 歲的女性。
渡辺数美從小罹患關節炎,他在 10-11 歲時陪媽媽就醫時,就在沒有任何說明當然也沒有經過他本人同意下,被摘除睪丸。他因此出現荷爾蒙失調的狀況,沒有辦法長出陰毛,胸部比較隆起,罹患骨質酥鬆症等。他也因為「沒辦法生」,兩度和婚姻擦肩而過,一度陷入低潮。直到 5 年前在新聞上看到有其他當事者向政府提告,他才決定自己也要加入訴訟的行列。
至於另一名沒有公開姓名的原告,則是在懷第二胎的時候,被醫生說:「肚子裡的孩子可能有身心障礙的狀況」,並建議直接墮胎+絕育手術,就聽醫生的話 2 個都做了。
系列訴訟仍在進行中
目前相關訴訟案,到今年 6 月底前還有靜岡、仙台的一審宣判,以及札幌、大阪、仙台的二審宣判。
另一方面,有鑒於《優生保護法》強制絕育問題在 2018 年燒很大,日本政府在 2019 年 4 月通過了補償法(
旧優生保護法に基づく優生手術等を受けた者に対する一時金の支給等に関する法律),只要是在《優生保護法》的施行期間(1948/9/11 - 1996/9/25),因為這部法律被絕育的人,或是不在這部法律的適用對象內,卻莫名被絕育的人,日本政府一律發 320 萬日圓的賠償金,到明年 4 月 23 日前都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