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目前只有男性結紮才能達到良好避孕效果,因此人工流產的問題依然存在。日前合一行動聯盟黨的創辦人、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提出台版的「心跳法案」公投提案,目前在第一階段已達標,將由中選會舉行聽證會。他們認為有鑑於台灣新生兒人數過低,甚至被人工流產掉的嬰兒比新生兒人數還多(根據內政部統計,2018年台灣的新生兒總出生數僅18.1萬人,但每年平均有22萬至24萬的胎兒,在懷孕妊娠期間因動手術或服藥遭到墮胎),因此想藉由此法案使更多胎兒活下去。
心跳法案的爭議
此公投案提出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周內施行,修正為『應於妊娠8周內施行』?」意即8周後,除非懷孕會危害母體性命安危,進行人工流產將會犯下墮胎罪。之所以被稱為心跳法案,是因為反墮胎者認為「當胎兒有了心跳,就是擁有了生命」,而胎兒大約在妊娠8周左右即可測到心跳。但通常懷孕者是等到月經未依時而至才得知自己懷孕,還有能確定懷孕大多都是因為檢測到有胎兒心跳,這時已接近8周。此外,許多與遺傳疾病或畸形的檢測(如唐氏症)都要妊娠至少13周後才能做,因此若是這項法案通過的話,幾乎等於剝奪了懷孕者墮胎的權利。
現行《優生保健法》
雖然《
中華民國刑法》中有訂定「墮胎罪」,但由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台灣在1984年制定公布《
優生保健法》,明定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得免除其刑可成立,允許24周以內,符合《優生保健法》規範的胎兒,得以終止懷孕。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中明確規範可因特殊因素進行人工流產,例如:胎兒有傳染或遺傳疾病或不正常發育的可能、懷孕或分娩將危害懷孕者生命或精神健康、因強制性交或誘姦而懷孕者。
懷孕者的身體自主權 vs 胎兒的生命權
從婦產科的角度來看,女性身體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的問題並不該以公投決定,畢竟這在醫學生本身就是很複雜的問題,會牽扯到神經、解剖、遺傳等知識,一般人民不具備這樣的科學素養。也有人認為這件事是屬於女性的人權,根本不該被公投,甚至有人提出更激烈的說法:「婚前所有男性都結紮,等要生小孩再申請把輸精管接回來。」聽起來很荒謬,卻是在反諷男性意圖決定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事實。
胎兒何時成為人?
關於這個問題有許多不同看法。支持心跳法案的人認為,當胎兒有心跳時就算是有生命,因此覺得在8周後墮胎等同於不人道、殘忍的扼殺生命。也有人認為應在胎兒的生理機能可以獨立於母體(viable)生活後(約20-24周)才算是「人」。但由於醫學上對於野生命的定義不像死亡那樣有明確的標準,因此有這段空白使大家對此議題爭論不休。
墮胎權誰說了算?
此次公投提案的內容乍看之下充滿愛心、尊重生命又高尚,心跳法案也聽起來非常神聖,但其實提案者是男性,他們基於生理構造而不用也無法體會女性懷孕的痛苦,對他們而言提出這樣的宣稱不用付出任何代價,不提供養分與子宮給胎兒的他們,只是在拿女人的身體自主權,換取一個他們自以為理想的世界模樣罷了。
國外對墮胎權的看法
許多國家都會受宗教影響而有不同的價值觀,受其的國家與人民大多會更加堅定生命權的重要性。美國許多州(例如喬治亞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密西西比州)都通過了在妊娠期第六周,也就是能在檢測到胎兒心跳的妊娠期禁止墮胎,但面臨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原本簽署通過後來卻被聯邦法官阻止,原因是可能違憲。
若心跳法案通過,會造成什麼影響?
由於公投案的內容未排除強暴、非自願懷孕等因素,但即使法律改變了,會想墮胎的人仍會去找其他門路,因此可能造成許多人被迫生下了帶有遺傳疾病的孩子而拖累全家經濟,或是使協助墮胎的密醫猖獗、RU486(食用的墮胎藥)在黑市流通、因絕望而自殺等,都是值得思考的嚴重問題,這部分提案者表示會再提出附加條款。
參考資料:
- 提出台版「心跳法案」公投的「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究竟是什麼人
- 墮胎
- 優生保健法
- 台版心跳法案公投 訴求合法墮胎期降為8週保障更多胎兒能活下去
- 美國喬州「心跳法案」 胎兒六周大禁墮胎
- 《懷孕六周禁止墮胎》的法案,可能產生什麼影響?
責任編輯:郭羽婕 核稿編輯:鄒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