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發布「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俗稱的台版檸檬法案(Lemon Laws)已於 2021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給予新車車主在 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有屢修不復的瑕疵,得以申請退車退費或換新車,相較於其他國家,例如美國紐約「2年、2萬9千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韓國與菲律賓都是「1年、2萬公里」,相形之下雖有些為德不卒,但也是給予我國汽車車主權利保障的新里程碑。
我們來看看具體的可以主張此權利的情形有哪些:(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七、八點)
換言之,只要購買新車在180 天或 12,000 公里內,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可以向車商要求解約退回全額價金。但另一個關鍵問題在於,車子有沒有瑕疵,該如何認定?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七點規定,前述1-6 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也藉是讓公正且專業的第三方,對車輛進行鑑定,找出是否有足以解約之瑕疵存在,也可以解決雙方各執一詞的困境,導入科學實證來解決問題。實務上消保官或法院囑託「台灣區汽車修理同業工業公會」來鑑定是最為常見的。
主管機關針對一般民眾常見類型的契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通常會發布各類定性化契約(例如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甚至臚列契約中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業者必須遵循,不得違反定性化契約之內容,如業者經主管機關發現契約內容有違反定型化契約,並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能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
萬一業者提供沒有合乎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民眾一時不察而簽約,是否就無法受到保障呢?其實不會,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及5項分別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當然民眾在簽約時,還是要先詳閱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才能有完整的保障,但如果未察覺業者提供的是沒有合乎公告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萬一沒注意到而簽署,也是可以引用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內容來主張權益。
汽車買賣契約是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依據,該如何主張解約、瑕疵擔保等等重大事項都包含在契約之中,如果契約書不在手邊,車主可能無法知道法律上可主張哪些權益,所以保留一份契約書,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但常見車主反應,買車簽約後,車廠常常沒有主動給出契約書讓車主留存,以致於日後車子發現問題,車廠又無法修好瑕疵時,這時車主該怎麼主張權益?契約書通常是一式二份,車廠和車主個保留一份為憑,所以此時車主是有權利要求車廠提出,縱使雙方在法庭相見,因為證據偏在車廠一方,法官也可以命車廠提出供檢視。又或者如上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實具有法定效力,只要證明有簽約的事實,也可以直接援引作為契約內容,這樣就不必拘束於紙本契約書,對車主而言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