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產生的目的以及政府的四種形式
既能服從民主體系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時又能保障少數人的利益,這樣的政治制度稱爲——共和制。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就是1776—1850年間的美國。我之所以限制年代,是因爲當前的美國已經偏離了其建國先輩們所設想的道路。這是後話,會在其它文章中進行論述。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 ——《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你也許沒有注意過獨立宣言中的一些關鍵敘述。首先它講述的是“無需證明”的——真理,什麽樣的真理呢?“人人生而平等”。請注意,是生而爲人的機會的平等,而不是每個人什麽都一樣。無論出生之後的個體狀態差異多大(膚色、國籍、健康、性別、信仰等),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去生存、去追求自由和幸福。這一宣言徹底打破了王公貴族或專制寡頭集團高人一等並得到更多機會的特權。然而每個人的能力和性格都是不一樣的,也不能强制他們一出生就擁有完全相等的財產和社會地位。
還有一個關鍵的敘述,這些權利是“不可讓與”的。任何集體或個人都不能剝奪或轉移這些權利。爲了防止權利被侵害,美國的開國先輩們才決定成立政府。防止公民的人權被剝奪或轉移,是政府唯一的職能。
政府的唯一目標和唯一合法目的是保護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和財產,而當政府承擔其他職能時,就是濫用和壓迫 …… ——《阿拉巴馬州憲法第一條》
既然政府只是用來保護公民權利的,那麽賦予它什麽權力就需要特別的小心。把政府的權力限制到什麽程度才不會把它變成人民的敵人,這是永恆的問題。
政府不是理性,也不是口才。 它是暴力,就像火一樣,是危險的僕人和可怕的主人。——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
在壁爐中生火取暖的人都知道,要做足了防護功夫才能確保帶給你溫暖的火焰不會吞噬掉你的家園。政府和火一樣具有兩面性。因此,設計政府結構的人必須要像防火那樣將政府權力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内。好的政府結構可以造福人民,而一旦失控,政府有可能連自己也一并毀掉。
美國的先輩們用來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防火墻是——憲法。請注意,憲法的職能不是限制公民的權利,而是限制政府的權利。《美國憲法》(Constitution)的前面3章明確列舉了政府享有的權力,具體來講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類政府機構所享有的權力,他們能且只能享有那些在憲法中明確列舉的權力。撰寫憲法的人具體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如果你讀過任何保險合約的話,就會明白有兩種方法區分承保事項和非承保事項。
指定風險保單(Named Peril) 公開風險保單(All Risk)
指定風險保單會明確列舉出所有包含在理賠範圍内的風險,其它的風險概不理會。而公開風險保單則會明確列舉出所有不包含在理賠範圍内的風險,其它沒提到的風險都在承保範圍内。
政府其實就是公民的一種保險,那應該用哪種方法來確定它的權力範圍呢?使用“指定範圍”的政府,其公民將充分享受自由,反之則公民必將淪爲奴隸。因爲采用“公開範圍”的政府被賦予了無限的權力,君主制和寡頭體制就屬於這種類型。要想明確的列舉出所有政府不可享有的權力簡直就是天方夜譚,遑論還要將每一條都具體化以防有什麽遺漏。
因此《美國憲法》就采用了明確規定政府可以享有的權力這個辦法,凡是憲法中沒有明確説明的權力,政府都不可以享有。説句題外話,有人可能會問,憲法限制政府權力,那限制公民權力的是什麽?當然是法律啦!法律的設計采用了“公開範圍”的辦法,也就是説,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不許做的事情,公民都有權利去做。這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區別所在。
回到《美國憲法》上來,比如國會被授權“在……情況下宣佈戰爭”、“在……情況下印發貨幣”、“在……情況下建立郵局和郵政公路”、“在……情況下建立並維護軍隊”等等。然後憲法起草者們仍然覺得不夠安全,於是起草了《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對政府權力做出更加具體的限制。其中對聯邦政府的終極限制存在于第10修正案:
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
於是剛剛建立的美利堅合衆國成爲一個政府權力被明確而具體限制的共和體制國家。最初一切看起來都很美好。然而……總是存在這樣的政客,他們就是我在《論權力》一文中提到的陰謀者。他們挖空心思的尋找漏洞並藉此來擴大手中的權力,這是人性,即便在美國也不例外。於是有一種論調產生了:議員在國會中的立法權力實際上接近於無限,爲什麽呢?因爲在《美國憲法》的第1條第8款第1項中有一個條款——一般公共福利(General Welfare):
國會有權制定和徵收稅款、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以支付債務並提供合眾國的共同國防和一般福利……
只要和公共福利有關係,我就能對該議題進行立法。換句話説,一個國家能有什么議題扯不到公共福利上嗎?這個問題其實并未逃過美國開國元勛們的法眼。爲了向廣大美國民衆解釋那時還未通過的憲法,他們撰寫了《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憲法的3個主要起草人之一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文集第45卷中寫道:
擬議憲法中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很少且很明確,而保留在各州的權力衆多且未有明確規定……
他并且在文集第41卷中明確説明,那些認爲憲法賦予了“一般公共福利條款”無限權力的觀點都是錯誤的,而所有支持賦予其無限權力的人都很荒謬。
可是陰謀者并未放棄,他們從未放棄。而對他們的反駁也從未停歇。1781年,曾參加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來自北卡羅萊納州的休·威廉森(Hugh Williamson)這樣寫道:
“如果國會可以無限期的將資金用於公共福利,並且是公共福利的唯一和最高法官,他們就可以將宗教事務交到他們手中;他們可以在每個州、縣和教區隨意指派教師,並用公共財政支付他們的費用;他們可以接管兒童的教育,以類似的方式在整個聯邦建立學校;他們可以管理除郵政道路以外的所有道路。“簡而言之,從國家立法的最高目標到警察事務中最微小的目標,一切都將置於國會的權力之下。“因為我提到的每一個目標都允許公共財政支出,並且如果國會願意,可以將其歸爲一般公共福利的範疇。”
威廉森在文中所擔心的一切,如今都已在美國的土地上發生。成爲這樣一個先知,他如果泉下有知肯定會頓足長嘆。但不管怎樣,至少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曾做出了努力,建立一個權力明確且被嚴格限制的政府。
不僅是美國人,法國人也很早就知道,將別人的財產收為己用,無論是以什麽藉口都叫非法掠奪。而政府則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其轉變爲合法掠奪。在1848年第二次法國大革命期間,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édéric Bastiat)作爲法國國民議會的議員,卻目睹了太多政府的不正當行爲。他意識到,政府正在使用其公民不曾擁有的權力,掠奪某些人的財產然後再分配給其他人。他因此在其最著名的書籍《論法律》(The Law)中寫道:
但是如何識別這種合法掠奪呢?很簡單,看看法律是否從某些人那里奪走了屬於他們的東西,並將其交給了不屬於他們的人。看看法律是否以犧牲一個公民的利益為代價,讓另一個公民去實施在他自己不犯罪的情況下不能做的事情。那就廢除這條法律,不要拖延。如果這樣的法律還只是孤立的,不立即廢除,它就會擴散、繁殖並發展成一個系統。
他還認識到“合法掠奪”的具體形式有兩種:
政府從一個人手中奪取本屬於這個人的財產,然後分配給本不擁有這些財產的人; 政府犧牲某一個團體的利益,以此賦予另一個團體以某些特權。
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了,那這種政府體系的最終走向是什麽呢?巴斯夏說:
只要承認法律可能偏離其真正目的,它可能侵犯財產而不是保護財產,那麼每個人都會想參與製定法律,要么保護自己免受掠奪,要么利用它進行掠奪。
要想防止這種情況發生,首先我們要達成共識:政府如果不先從他人處拿走財產,它就沒有任何財產可以給予。這個邏輯沒錯吧?
所以政府不可能成爲人人敬仰的給予者,因為它沒什麼可給予的。政府只能獲取。對於那些要求政府為自己提供食物、住房、教育、衣服、醫療甚至休閑娛樂的人們,已經有一個政府機構可以提供這些服務。那就是——監獄。政府的監獄裡有兩類公民:提供服務的人和接受服務的人。接受服務的人不能自由的為自己提供這些服務,而提供服務的人則可以自由進出。接受服務的人稱為囚犯;提供服務的人稱為看守。
還有一個問題你可能沒想過。政府的存在是爲了保護一個人不被自己傷害嗎?這是什麽爛問題?不,其實它很嚴肅。英國前國會議員、古典自由主義哲學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曾經說:
政府違背文明社會的任何成員的意願對其行使正當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此人對他人造成傷害……一切為這個人好的説辭,無論是身體上還是道德上的,都不足以成為理由……不能因為這會讓他更快樂而强迫此人去做或不做一件事,更不能因爲在別人看來,這樣做是明智甚至正確的……這些都只是勸告或懇求他的好理由,但不是強迫他的理由,更不能以暴力相威脅……阻止他行為的唯一合理原因,就是他的行爲確定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看到了吧?如果政府對你説,你要理解,我這麽做全都是爲了你好。那它100%肯定是要侵犯你的權利了。政府的存在,絕不是爲了防止人類傷害自己,絕不是爲了把一個群體的財富分配給另一個群體,絕不是爲了給某個團體賦予特權,更不是爲了按照某個人的意志來運作。
政府的存在只是為了保護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 這是它唯一的職能。
既然確立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對於其存在形式也就不那麽糾結了。根據我在《論人權》一文中的觀點,從本質上來説,政府只有兩種:
由神統治——神權政治(Theocracy) 由人統治——形態多樣
當然,我根本沒辦法論述神權政治,因爲我不是神。神想怎麽搞我一點綫索也沒有,所以不談也罷。本文我們只談由人統治的四種政府形式。
無政府(anarchy); 獨裁政治或君主制(dictatorship or monarchy); 少數人統治——寡頭政治(oligarchy); 多數人統治——民主政治(democracy)。
首先,無政府 其實是一種過渡狀態,存在于其它3種政府形式相互轉換的時期,是陰謀者爲了打碎一種政府形式從而建立另一種形式而采取的策略。它並不穩定,所以也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對象。
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學者們已經發現,獨裁或君主制 其實也不是完全由一個人説了算的,通常都圍繞獨裁者或君主存在一個小圈子統治階層。獨裁者爲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很多時候也要遷就這個小圈子的利益。這樣一來,它還是屬於寡頭政治,并沒有單純的一人獨裁,除了遠古時期的部落。
而民主政治 真的是多數人統治嗎?并不是!一個民主政府通常還是由少數被選舉(貓膩很多)出來的精英人士代表民衆來管理政府。民主國家的人習慣於相信他們確實是政府的決策者,但實際上幾乎總是有一個小圈子在頂層為整體做決定。 因此,歷史上唯一真正的政府形式是寡頭政治,即少數人的統治。
看看美國人是怎麽定義民主的,你就知道我説的對不對了。1928年的美國《陸軍訓練手冊》這樣定義民主:
……由群眾組成的政府。 通過群眾集會或任何形式的直接表達獲得權力。其結果是多數人的暴政(mobocracy),……對財產的態度是共產主義的——否定財產權…………對法律的態度是控制多數人的意志,無論它是基於深思熟慮還是受激情、偏見和衝動支配,其結果是不受限製或不計後果的行爲。……結果導致有目的的煽動、鼓吹放縱、引起騷動、產生不滿、直至無政府狀態。
我第一次看這段文字時驚訝於這竟出自於美國之手,還反復查找了原始資料才肯相信。從那以後,我開始留意“多數人的暴政”——暴民政治 ,它是民主政治最終的走向,因爲控制暴民的人,是“一個試圖利用社會不滿並獲得政治影響力的陰謀煽動者”。
因此,支持寡頭政治的人通常會僱用煽動者以在民主社會製造無政府狀態或社會不滿,最後將其轉變為真正的寡頭政治。其步驟是,把民主政體搞亂變成無政府狀態,沒有人統治,寡頭陰謀者們才有機會自己控制政府。當他們成功對所有人施加完全控制時,無政府狀態就以獨裁或專制政府的形式結束了。典型的例子就是希特勒如何控制納粹德國。
前面我提到的那本陸軍訓練手冊,在1952年被改寫。我有幸在互聯網上找到了兩個版本的對照,1952年的民主定義是這樣的:
因為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大多數人決定我們的政府將如何組織和運作——這包括陸軍、海軍和空軍。人民通過選舉代表來做到這一點,然後這些男男女女執行人民的意願。
這是一個怎麽看都透著詭異的定義。民主政策可以用來指導武裝力量?軍隊的長官難道是士兵投票選出來的?作戰決策也能讓大家一人一票制定嗎?
我在文章開頭説過,能夠解決民主制度弊端的是——共和制,也就是同時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管你屬於多數人還是少數人。怎麽辦到呢?從理論上來説,在共和政府形式中,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以便人民自己保留最大的權力。然後再由法律來限制人民的權力,以此保障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權利。
好吧,我自己都覺得有點繞,我們還是來擧個例子吧,給大家講一個美國西部的故事。
有一天,一個凶殘的壞蛋喬治騎馬進城,一通亂射槍殺了一個不起眼的小商人史密斯。 治安官亞當聽到槍聲很快趕來。他問聚集的人群發生了什麼事,得知槍殺案之後,能力超群的亞當就把喬治抓起來扔進了監獄。
在鎮上的酒館裡,一個人站在桌子上(煽動者馬克思)激憤的呼籲,我們要用石頭砸死壞蛋喬治(私刑),他殺了守法公民史密斯,如果不嚴懲的話我們以後就不安全了。大家覺得有道理於是同意了(請注意,這伙人現在變成了多數人統治的民主國家),然後他們(暴民)上街游行,跑到監獄要求亞當把喬治交給他們,因爲多數人都投票表決:用石頭砸死喬治。
亞當出現在民主的暴民面前,解釋說喬治有權接受陪審團的審判。馬克思則强調多數人都同意用私刑。亞當不爲所動,說他的職責是保護個人的權利,無論他是無辜還是有罪,此人都有權利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多數人的意願並不能剝奪這個人的權利。馬克思繼續敦促民主派處死喬治,亞當說,他的徽章(憲法)賦予他權力采取極端手段保護喬治不被民主派殺害。由於亞當很有説服力,所以民主派最後就散去了。
總結一下,治安官亞當代表共和國,煽動者馬克思代表操控民主的人,多數派暴民代表民主。共和國承認人擁有某些不可讓與的權利,政府的創建就是為了不受多數人的行為影響而保護這些權利,請注意,共和國必須在民主面前具有說服力,只有人民認識到“權利平等”這一概念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共和國才會繼續存在。如果多數派希望推翻共和國,他們當然有這樣做的權力 (但不是權利 )。
我再舉一個例子,就是《聖經》中關於耶穌受難的故事。起先,耶穌被帶到了羅馬共和國的政府面前,他們調查了對耶穌的指控,但發現如果按照法律判決,只能將他無條件釋放,耶穌并未觸犯共和國的任何法律。結果政府決定放棄判決權,把耶穌交給了代表民主的多數派暴民。結果大家都知道,耶穌被釘在了十字架上殘忍殺害。
你看到底層邏輯了嗎?當陰謀者想要操縱民主時,很容易把民主變成無政府狀態。大多數人的普遍信念可以轉化為對個人或一群人實施不公正待遇的理由。然後陰謀者再站出來說,這樣做不對,我們必須做出補救,這便成為他攫取絕對權力的藉口。
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意識到這種民主形式的政府會最終走向分裂,他寫道:
我們現在正在組建一個共和政府。真正的自由並不存在於極端民主中,而是存在於適度民主中 。
類似的言論還有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説的:
在多數人因共同利益或熱情團結在一起時,少數人的權利毫無例外都會處於危險之中!
另一位美國開國元勛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也説:
無論是王公貴族還是暴民,肆無忌憚的激情會產生同樣的效果。 全人類的經驗證明,濫用權力的傾向是普遍存在的。 因此,在民主國家中保護個人免受多數人的侵害與在君主制下保護個人免受國王的侵害一樣必要。
當摩西把《十誡》帶下山時它是刻在石頭上的,人們并未投票按照多數人贊同的方式接納它。它代表真理,不需要民主來接納。之所以刻在石頭上,是告訴人們它不會因多數人的意志而改變。第一次時人民并沒有接受《十誡》,這是他們的權力。共和體制下的人民也有權力用多數人投票反對的方式拒絕共和體制。因爲選擇也是人類的基本人權。
美國的開國元勳沒有將憲法刻在石頭上,但他們確實試圖限制人們篡改憲法的能力。更新或修改憲法在憲法本身的條款中有嚴格的規定。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卸任總統的告別演說中談到了憲法修正案:
如果人民認為憲法權力的分配或修改有任何特定的錯誤,則應按照憲法指定的方式通過修正案予以糾正。請不要通過武力來改變它,儘管在某種情況下,這可能是正義之舉,但武力篡位是摧毀自由政府的常用武器。
大約在同一時間,一位睿智的英國教授亞歷山大·弗雷澤·泰勒寫了一段對我醍醐灌頂的名言:
民主不可能作為永久形式的政府存在。只要選民發現他們可以通過投票從公共財政中慷慨的支出給自己(這被稱爲“自由派禮物”)。從那一刻起,大多數人總是投票給承諾從公共財政中給選民最大利益的候選人 ,結果民主總是因寬鬆的財政政策而崩潰,隨之而來的一定是獨裁統治。
這就是把民主甚至共和政體轉變為獨裁政體的標準程序!!
1957年,捷克斯洛伐克共產黨書記處的書記揚·科扎克(Jan Kozak)大言不慚的在一本名為《議會如何在向社會主義過渡中發揮革命性作用以及人民群眾的作用》一書中闡述了將民主顛覆為獨裁的技巧。這本書甚至在美國得以出版,名爲《一槍未發,共產主義顛覆代議制政府的策略》。科扎克描述了所謂的“鉗子運動”,即陰謀者可以利用議會——來自上層的壓力、和暴民——來自下層的壓力,將民主轉變為獨裁。來看看他怎麽説的:
進行根本性的社會變革並使議會有可能被用於將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為社會主義社會的先決條件是:
爭取在議會中獲得穩固的多數席位,這將確保和發展強大的“來自上層的壓力”,以及 確保這個堅定的議會多數應該依靠廣大勞動群眾的革命活動施加“來自下方的壓力”。
科扎克也詳細描述了奪取政府控制權的5個關鍵步驟:
讓陰謀集團自己的人滲入政府(來自上層的壓力); 製造真實或虛假的不滿,通常是指責政府的某些行動或其未能採取的某些行動; 讓一群由這些不滿情緒所製造的暴民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來自下層的壓力); 讓滲透入政府的陰謀者通過一些壓迫性立法來糾正不滿情緒的來源; 重複2-4步驟。指責政府通過的立法並不能解決問題,暴民要求越來越多的立法,直到政府在立法中擁有所有權力而在本質上成為極權政府。
有些人可能在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令”)的通過中看到了這種策略的作用。 如果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立是該修正案通過的原因,那麼圍繞它發生的事情就說得通了。
任何了解人性的人都知道,修正案不會讓人不喝酒,它只會使喝酒成為非法。美國人民的回應是從那些願意冒因非法賣酒而受處罰的人那裡買酒。政府越打擊非法銷售酒類,就越是落入那些希望建立犯罪集團的人的手中。賣家壓力越大,價格就漲得越高。價格越高,賣家就越無良。賣家越無良,街頭犯罪就越多。街頭犯罪越多,賣家的壓力就越大。最後只有最凶殘的人活了下來。酒的價格因為賣酒的風險而被抬得更高。美國民眾認為,禁酒令被廢除後那些相關的犯罪集團就會消失。但它們沒有,這給美國社會帶來了長期的影響。而美國的一些政客卻因爲在禁酒令期間暗中和黑社會合作賣酒而積纍了巨額財富。是不是嗅到了陰謀的味道?
當年希特勒也采用了這種手段,只是有小小的不同。他派出納粹黨的信徒在民間進行各種破壞激起民衆不滿,然後向民衆承諾自己一旦當選會快速消除這些恐怖活動。他當選后果然很快國内形勢就平穩了。本來那些恐怖活動就是他的信徒授命製造的。
近幾年來在歐美地區發生的所謂“安提法”、“黑命貴”以及各種各樣的平權運動也是上面這種策略的具體實施。然後相應的各種立法都在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整個世界正在接近社會主義化的最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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