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2023經典賽,儘管中華隊無緣晉級東京複賽,但前三場打擊火力的狂轟猛炸,完全展示了台灣打者端的進步,從上個優秀投手、打者只有峰恰的年代,逐漸演變到現在棒棒皆強棒,又有S級打者二兵張育成的新世代。
然而,台灣棒球一路走來並不容易,歷史上曾發生過5次的假球風波,最嚴重的又莫過於2009年的黑象事件,若不是球迷們始終如一的支持,恐怕也難以培養出如此優秀的新世代球員。為了警惕自己,讓我們溫故知新,回顧一下當時究竟發生甚麼事?現在又有甚麼法律能遏止打假球?
一、2009年黑象事件
2009年10月28日,也就是中職冠軍賽第七場才剛打完的隔天,台北市調處馬上約談包括兄弟象六人、La New熊二人和興農牛一人在內的9名職棒球員。到了29日,兄弟象球員王勁力坦承擔任白手套
[1],吳保賢、朱鴻森亦認罪並繳出不法所得,引起輿論譁然。其後,隨著
陳致遠、蔡豐安兩位當時與恰恰彭政閔齊名的黃金三劍客,以及投手張誌家等球星被捲入假球疑雲,連時任兄弟總教練的中込伸也坦承涉案,成為全球職棒史上第一位坦承打假球的總教練,事件已經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地步,各球團紛紛以開除之方式盡力止血。
到了2011年6月30日,板橋地方法院
[2]判決出爐,陳致遠遭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0萬元。張誌家遭判處2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蔡豐安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組頭吳健保、蔡政宜亦受判決有罪併科罰金。雖然二審改判陳致遠、蔡豐安僅6個月有期徒刑,張誌家判4個月有期徒刑,並可易科罰金,甚至撤銷一審的併科罰金,但二審法官仍然認為三人皆確實有打假球。
二、犯罪手法與違反的刑法罪責
(一)犯罪手法
依據判決書記載,外號「雨刷」的地下賭盤負責人蔡政宜,透過退役職棒球員黃俊中和莊侑霖等人作為白手套,和現役選手聯絡,以買車、金錢、喝花酒與性招待收買選手打假球,藉以操控比賽,使蔡政宜等人在地下賭盤獲利。
(二)在當時,打假球會觸犯什麼刑法罪名?
如果職棒球員透過比賽放水的方式,影響地下賭盤的勝負結果,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讓我們看一下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詐欺取財罪至少需要包含這三個要件才成立:
1. 行為人要有取得財物的不法所有意圖
2. 用行騙的方式使受害者交出財物
3. 受害者真的有上當
基於以上說明,就不難看出為甚麼打假球會違反詐欺取財罪了。因為球員和組頭共同用比賽放水的方式,事先操縱特定比賽場次的輸贏,導致傻傻不知情的賭客上當受騙:在賭客的認知中,仍舊是一場公平的比賽,進而對勝敗有錯誤評估,並前往組頭的賭盤下注交付金錢。因此,這些球員打假球的行為,符合詐欺取財罪的三個要件。
三、假球對職棒的傷害
(一)人才不願進入中華職棒,難以培養優秀新人
當時屬於「新生代」好手的投手王溢正,在受訪時就曾提及「簽賭案」是確立他加入日本橫濱隊的關鍵因素,所幸後來不再有假球風波,王溢正於2013年6月返台加入Lamigo桃猿隊,更可見大環境的重要性。
(二)球迷不願進場,聯盟難以經營,形成惡性循環
假球風波發生後,大多數球迷選擇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拒看球賽」,只要不關注、只要不投入自己感情,就不會被傷害了。行為的背後,無非是代表了假球案前,國人有多麼熱愛棒球,愛得越深,就會越痛。
而球迷拒看的行為,也傷害了那些認真打球的球員,一旦球迷不買票進場,球團收入減少,能支付給球員的薪資就更少,此時不僅懲罰了那些把棒球當作自己夢想和畢生志業的球員,拒看的行為,變相其實也增加了球員收取高額不法收入的誘因。
四、目前的法律與防範假球措施
(一)目前的法律
至今為止,台灣仍然沒有任何一個職棒球員、教練,曾因為捲入假球案而被判刑入獄,讓人不禁思考:過去的刑罰是否太輕了?
幸好,2011年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案,第21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如果未來又發生假球案件,一旦被認定違反該條,將高機率會依第二項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詐欺罪僅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天差地別,若行為人沒有取得緩刑,勢必將會面臨入獄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