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6|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討論台灣地位時,三種法律工具的分工與整合

    討論台灣領土地位,將牽涉戰時國際法美國國內法平時國際法3個面向。它們的作用分別是:

     

    ‧戰時國際法

    確認台灣主權與ROC代理佔領當局無關,台灣主權仍舊是信託或擱置在以主要佔領國(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community)

     

    ‧美國國內法

    重申台灣與主要佔領國(美國)是「非國內、非國外」的領土管理關係,而非主權整併(incorporation)關係;

     

    ‧平時國際法

    建立台灣領土地位的各種可能性,不限於統獨兩案,甚至也不一定只有立即處理一途,謹慎與堅毅是必要的素養。

     

    討論領土地位時,僅知第三種工具固然無法剖析太平洋戰爭與韓戰的「敵性反轉」(Reversal Hostility)對台灣地位巨大影響;單純的運用其中第一種或第二種工具僅能「解構」卻無法「重組」,到頭仍不免有「行百里半九十」之憾;而我們所熟知的ROC國內法面向,包括修憲、制憲、正名等知識與技術,雖然重要但確有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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