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0|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Territorial Status and Fomosa: A Glob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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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旨在以國際法為經、國別史為緯,介紹世界各地領土地位變遷的原則與方法。讀者可依據本身的興趣,將之視為以國際法角度寫成的國別史,或以國別史為例說明國際法領土地位變遷原則的書。

    2000年中華民國(ROC)政權的輪替雖然是值得大書特書的事件,但無論台灣或ROC的國際地位,並未因民主化的完成而同步上升。現在已經可以確定,即使政權輪替或本土化,也只是ROC體制內的事務,和解決台灣領土地位問題並沒有太大的關聯。

    台灣的領土地位與ROC的合法性,原是兩個不同範疇的命題:被國際社會所「排斥」的是ROC政權的流亡,被國際社會「忽略」的是台灣領土的地位。只不過ROC因緣際會的做為台灣領土的管理當局,以致於被混在一起對待。

    台灣感覺到被打壓也許是誤會一場,真相可能是被「忽略」。也就是說,我們該關心的是被忽略的領土地位問題(台灣),而不是被排斥的政權合法性問題(ROC)。

    台灣領土地位問題產生於太平洋戰爭結束的1945年,即由聯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蔣介石元帥」(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代表盟軍接受在台日軍投降並管理佔領區(台灣)開始,卻未曾在任何有效的國際法律文件上明定佔領終止與權力移轉(transfer of power),以致於佔領狀態因「韓戰」的延宕一直未解決,而形成所謂的「台灣疑雲」(Taiwan Question)。

    相對的,ROC合法性問題則是終戰4年後的1949年,由於中國內戰失利使ROC流亡至台灣所導致的「中國代表權」爭奪戰而來;這問題經由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獲得最終的解決。

    很明確的,1945年起遺留的台灣領土地位問題(其本質是「佔領」)至今未解;但1949年起產生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其本質在「流亡」)ROC已確定無權代表中國。台灣問題夾雜著「佔領」與「流亡」兩大主軸,難怪不易洞悉遑論清楚界定。如同會錯題意的考生,再怎樣努力作答也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答案。

    換個角度看,世界各國領土地位轉換的標準程序或必要手續為何?若國際法有領土變遷的規定或慣例,則要解決台灣領土地位問題,就不能迴避這些必要的程序與步驟。那麼接下來的疑問是:「佔領權」可否由蔣介石元帥手中移轉給ROC?若可以,ROC可否在收受「佔領權」後將之轉為「主權」,以致於能由「中華民國在台灣」變成「中華民國是台灣」?換句話說,本質上應該代表中國的ROC可否轉為代表台灣?而「ROC代表台灣」是否意味「PRC代表台灣」?這就是本書透過各國案例與國際法原則所企圖呈現的課題。

    本書中作者決定不用「主權」一詞來描述台灣的領土地位問題,因為主權概念牽涉了國際法學科的「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與憲法學門的「國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兩者指涉的對象不同,卻容易被讀者誤認為是同一件事情,反而干擾了我們的思辨。作者以領土地位來代替主權的思考是:無論領土主權如何決定,必然要在包括國際條約等法律文件上白紙黑字的明訂由某一種「領土地位」轉換為另一種「領土地位」,即使不是獨立建國也還有領土地位的演變,大英帝國內各領土的地位就是最佳研究課題。於是,作者拋開我們習以為常抽象性的「主權」思考而借用國際法「領土地位」的概念,特別是使用「領土」一詞可以拋開對於特定政權的喜好,是務實而有助於釐清問題。

    領土地位變遷,特別是建國,非(僅)國內法的管轄範圍,更是國際法管轄下的課題。台灣地位的變動與解決,最終還是要按照國際法的規定與慣例來處理,因此我們必須先了解國際法對領土地位變遷的原則。而要了解這些原則,最直接的方法莫過於先理解世界各地領土地位變遷的實例。

    本書不但介紹了與台灣有關的〈馬關條約〉、日本對台統治模式變遷、行政長官公署、〈舊金山和約〉、〈台北條約〉、〈中美共同防禦協定〉,更探究世界各領土地位變遷的過程與相關國際法原則。我們所介紹的案例包括:大清帝國解體、從ROCPRC的權力移轉、香港的殖民管理、東帝汶公投、立陶宛的復國、巴勒斯坦分治與國際特別政權、美國島嶼地區、菲律賓、印尼與越南獨立、印度與巴基斯坦、蘇聯與俄羅斯、南非竊取委任統治領土西南非(納米比亞)、南羅德西亞(辛巴威)的片面宣佈獨立、愛爾蘭建國、北愛爾蘭、共管、蘇彝士運河、巴拿馬運河與運河區、南斯拉夫解體、伊拉克與阿富汗的佔領與重建、魁北克與加拿大的法庭攻防、委任統治與託管;此外,我們也討論了與領土有關的概念如獨立宣言、懸空割讓、剩餘主權、貨幣與軍票等。可以說除了朝鮮、德國與琉球因篇幅關係刻意略過之外,大體涵蓋了作者能力所及與一般台灣人民所朗朗上口的國際案例,但不以建國與否為關切的重點。

     

    目錄

    ◎ 上    冊 ◎

     

    導 論

     

    台灣:從1895SFPT

    1章 台灣民主國──兒戲般的獨立

    2章 日本領台階段──殖民組織的變革

    3章 總命令第1號──不間斷的層層授權

    4章 行政長官公署──戰爭法下的佔領當局

    5章 舊金山和平條約──敵性反轉的架構

    6章 中國的特別權益──舊金山和約第10

    7章 台北條約──舊金山和約之下位規範

    8章 台灣領土地位──SFPT與各說

    9章 台灣人民的國籍──賦予選擇權與「應認為包括」

    10章 中美共同防禦協定──毫不含糊的領土定義

     

    國家解體

    11章 帝國的崩解──從大清帝國到國民政府

    12章 大清帝國崩解與殘存──滿洲、西藏、蒙古

    13章 從ROCPRC──中國合法政府的換手

    14章 蘇聯崩解與流轉──從帝俄、蘇俄到俄羅斯

    15章 前南斯拉夫──國際社會管理下的國家解體

     

    領土地位與管理的相關概念

    16章 獨立宣言──行動後的法律整理

    17章 懸空割讓vs.放棄──戰後義大利殖民地的處理

    18章 剩餘主權──沖繩、印地安與美國聯邦的連結

    19章 貨幣與軍票──主權與管轄權的象徵

     

    ◎ 下    冊 ◎

    領土的建國案例

    20章 東帝汶獨立──印葡授權UN的公投

    21章 立陶宛建國?──跨越750年的復國運動

    22章 菲律賓獨立──從失敗、中斷到成功

    23章 越南獨立──權力移轉主軸的分合

    24章 印尼獨立──從殖民地、合眾國而共和國

    25章 愛爾蘭獨立──從自由邦到共和國

    26章 南羅德西亞UDI──全面制裁與回歸正軌

    27章 東西巴基斯坦──從大印度到孟加拉

    28章 文明的神聖委託──從西南非到納米比亞

     

    地位變遷中的領土

    29章 委任與託管──從假殖民到真管理

    30章 加拿大的魁北克──法院公斷與國中之國

    31章 北愛爾蘭──自決權的法理行使步驟

    32章 香港──政權結構的變遷

    33章 一國兩制──香港政制的被殖民與過渡性質

    34章 共管的議題──從麻 六甲 、蘇彝士到蘇丹

    35章 巴拿馬──從雙身管轄到運河回歸

    36章 美國島嶼地區(I)──多樣化地位的領土

    37章 美國島嶼地區(II)──從TTPI到地位轉換

    38章 阿富汗──聯合國授權下的重建

    39章 伊拉克──動武與制憲授權的範例

    40章 巴勒斯坦──兩國+特別國際政權

    結  論 整合的觀察──戰爭vs.和平+國際vs.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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