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以下列案例說明CFR成交條件的隱患及裝船通知的重要性!! 假設你是該案承保公司承辦員你是否理賠?
案例: (出口日期: 2022年5月, 出口地: 台灣高雄港, 目的港: FELIXSTOWE)
『A公司外銷一批貨物到英國, 雙方成交條件為CFR, 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狀。 本案例公司依照信用狀條款規定裝運出口, 並發電郵向英國買方做裝船通知,通知進口商投保保險! 但進口商於上班日開啟郵件前, 因裝運船舶貨倉發生火災貨物被燒毀! 進口商並不知情,在收到裝船通知後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 手續辦好後才收到目的港船舶代理人通知貨物被燒毀! 進口商事後仍向保險公司求償! 在此情形下, 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 案例分析(1):
根據提供的案例,作為承保公司的承辦員,我會分析以下情況並對該案提出理賠說明:
根據CFR條件和即期信用狀的付款條件,該公司在信用狀規定的裝運貨物,並通過電子郵件通知英國買方進行保險。然而,在進口商開啟郵件之前,裝運船舶發生火災,導致貨物被燒毀。進口商在收到裝船通知後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並在辦理手續後才得知貨物被燒毀。現在進口商事後仍然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
根據中華民國相關保險法律和政府對海運承攬的法令,我將進行以下解釋和論證: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98條第1項,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之前,就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保險標的可能發生的損失,通知保險人。
在這種情況下,承保公司的承辦員在裝船通知中通知了英國買方進行保險,但買方在投保之前並不知道貨物已經被燒毀。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買方未能在風險發生之前通知保險公司,這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對此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64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然而,買方在投保之前才得知貨物被燒毀,這意味著保險合同尚未成立,保險公司可能無法對這次損失進行理賠。
對於海運承攬方面,根據中華民國《海商法》第325條,承運人應當依照合同規定仔細地保管托運物,並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貨物在裝運過程中發生火災,導致貨物損壞,進口商可能可以向承運人尋求相應的索賠。
綜上所述,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買方在風險發生之前未能通知保險公司。然而,進口商仍可以考慮向承運人尋求賠償,因為承運人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負有保管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能不會理賠,因為買方未能在風險發生之前通知保險公司。這是根據保險法的要求,被保險人應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之前通知保險人。
進口商可以考慮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因為根據海商法,承運人有責任在運輸過程中仔細保管貨物並將其交付給收貨人。由於貨物在裝運過程中發生火災而被燒毀,進口商可能有權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案例分析(2):
對於上述的案例,我們更換一些條件: 假若這票貨物是由中國大陸出口,並且索賠法令是參考英國進口地的相關海運與產物保險規定,這案例的演變又會是如何呢? 根據英國當地法令,保險公司也不應該理賠。以下是我的分析和解釋:
• 英國的成交條件也遵循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因此CFR的含義與中國大陸相同,即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到目的港口,但不負責投保。買方應在貨物裝船後自行投保,並承擔從裝船起至目的港口的風險。
• 英國的付款條件也遵循統一國際信用狀實務規則(UCP),因此即期信用狀的含義與中國大陸相同,即賣方在提交符合信用狀條款的單據後,即可向開狀銀行索取付款。賣方在裝船後發電郵通知買方,並提供提單等單據,已履行了其義務,並不影響其獲得付款的權利。
• 英國的保險法規也有類似中國大陸的規定,即保險契約成立時,若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知將發生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根據《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向保險人披露每一個他知道或在正常情況下應該知道的、可能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或決定承保條件的事實」。因此,如果買方在投保時未向保險公司披露貨物已發生火災的事實,則可能被視為違反了披露義務,而使得保險契約無效。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並解除保險契約。
• 英國的海商法規也有類似中國大陸的規定,即船東對於船舶之管理、指揮、航行、裝卸、供給及其他一切事務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對於債權人負擔賠償之責任。根據《海商法》第2條規定,「船李運送人對於因其或其代理人或僱員之過失或錯誤所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其他有權要求交付之人負有賠償之責任」。因此,買方可以向船東或其代理人追究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英國政府(2020)。《海上保險法》。取自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06/41
英國政府(1995)。《海商法》。取自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5/21
中華民國法務部(2019)。《保險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02
中華民國法務部(2019)。《海商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