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保險新聞不斷,老婆問我:保險公司收保費後核保前發生事故,保險公司需要理賠嗎?這讓我想到以前大學的保險法,這問題可說是保險法的經典問題(考題)。
這問題牽涉關於教育保險契約的性質,例如保險契約是不是要式契約、是不是諾成契約。又牽涉保險法第43條、第55條等規定解釋。
這邊先不細說保險契約性質與以上規定的討論,我們直接看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依本法第43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這一條規定依照財產保險(產險)、人壽保險有不同適用。
參考資料: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臺灣高等法院 88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56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11號判決。
- 汪信君,長期照護保險契約之保險費預收與契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232期,2022年2月,頁32-35。
- 葉啟洲,保險法,元照出版,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