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延續上週的「運送」介紹內容,我講到了「中止運送」,在本話我們從「運送人責任的消滅」開始,將「物品運送」的內容做個結束,下週將從「旅客運送」開始喔!「運送」的條文真的多,所以必須分個幾次來介紹!請讀者們耐心閱讀唷! 七、運送人責任的消滅 運送人須負通常事變責任,責任重大,所以在民法中設有運送人的特殊消滅事由,分述如下: (一)受領運送物而不為保留 1. 責任消滅事由 民法第648條第1項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