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壢小字第1384號(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法律爭點】補習班教師是否適用《學校訂定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一、事實經過

原告於108 年7 月24日前,於被告開設之緯誠補習班就讀,期間被告曾對原告體罰,致原告因而罹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故依法向補習班提出訴訟,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

二、法院認定

1、教育基本法與輔導管教辦法

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禁止體罰依教育基本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該注意事項附表所示之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並將打手心列為禁止體罰之行為態樣,可知體罰之行為並不論有無成傷,均屬當之。

2、補習班是教育一環,應適用相關規定

又本件被告雖非學校教師,然被告係經營補習班之教育機構,基於體系解釋之一致性,上開規定就體罰之定義,仍得適用於本案。

3、結論:補習班教師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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