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處刑指的是省去冗長的刑事訴訟通常審理程序(如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等),以簡易的審理方式得到刑事判決結果,這種簡易的審理方式也稱之為「簡易程序」。
1.檢察官聲請(檢察官主動聲請或是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2.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由檢察官以「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被告亦會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會記載被告所涉罪嫌、事發經過,有時也會記載求刑。
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原則上簡易判決處刑不用去坐牢。
可以,依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如果是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者,則不得上訴。
被告於收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因簡易判決程序法院可能不會開庭,被告會直接收到判決結果,此時即為一審終結,如被告未上訴,則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如果告訴人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建議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馬上聲請,趕在一審判決前提出。
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在於程序簡便,被告可以省去應訟之繁,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規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所以在部分案件有和檢察官協商的空間,也是律師為被告擬定訴訟策略時可使用的工具之一。
另外,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原則上狀況都相當明確,是否真的需要上訴,也建議被告先與律師諮詢後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