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突然接獲警局來電或是警局通知書要民眾到警局說明,因為缺乏經驗,會陷入不知所措及恐慌中,在警局透過警察詢問瞭解案情並製作筆錄的過程稱之為「警詢」,本篇文章即在說明警詢的三點注意事項以及應對方法,讓民眾避免因無經驗和恐慌,而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行動。
三點注意事項:
- 時間地點:
瞭解是哪個警局派出所的員警所撥打電話或發通知書,確認應到時間及地點,如果通知的到場時間不方便前往,可以說明理由請求變更時間,又或是應到地點距離太遠,像是民眾住在基隆,卻通知民眾前往恆春進行警詢,可在電話中先請求移轉管轄,由附近的派出所製作筆錄(如果警察拒絕移轉管轄,可在事後製作筆錄時請求警察在筆錄上記載請求移轉管轄)。 - 身分:
如果通知書上記載的姓名有錯誤,可與承辦員警聯絡,如果經確認後發現自己非受通知人,自然不必前往報到。如果人別資料確認無誤,接著就是確認自己受通知的身分為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證人」或「案件關係人」?
犯罪嫌疑人、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警察可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強制拘提到案,案件關係人的身分則有爭論,究竟屬於「被告」還是「證人」目前實務上沒有定論,目前刑事訴訟法上也沒有關係人,當然也沒有像被告、證人一樣受法律保護。所以要避免警察或檢察官利用關係人身分傳喚,並以此製作筆錄,最好的方法就是拒絕報到,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關係人拒絕報到得聲請拘提。 - 案由:
所謂案由就是民眾是因什麼樣的案件類型遭到通知?像是常見的「公共危險」、「妨礙名譽」、「毀損」等等,而在開始警詢前,建議先連絡承辦員警詢問告訴人是誰?是什麼事由提告?告訴人所說的事發經過和依據為何?
應對方法:
不論是以犯罪嫌疑人或是證人身分遭通知,建議可在報到前與律師進行諮詢,由律師提供法律建議。如果犯罪嫌疑人決定認罪,也該注意如何爭取後續換得檢察官緩起訴的機會,如果是證人身分遭通知,也要注意到自己的說法會不會害自己變成被告。
在警詢的當日,犯罪嫌疑人可委任律師陪同,律師會在一旁協助犯罪嫌疑人完成警詢筆錄,並會協助記錄重點,在後續開偵查庭時,這些筆記都會派上用場,如果警察在製作筆錄時有不恰當的問題,也會制止警察。至於證人礙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可委任律師陪同,所以如前面說的,為了避免證人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建議先與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