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揭密,離婚向他方請求扶養費的兩個隱藏重點!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大壯和小美本來是夫妻,兩人婚後生有一子小帥,後來大壯和小美離婚,小帥跟了大壯,小帥上學和日常生活開銷都是大壯負擔,大壯能不能向小美要求負擔小帥的扶養費呢?大壯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還能向小美請求嗎?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需依照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如果只有單方負擔扶養費,等於為他方代墊他方應負擔的扶養費,那麼就可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而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本篇文章要說明的是許多人自行製作離婚協議所沒考慮到的兩個隱藏重點。

重點1: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定時間限制,請求權人需在時間內行使權利,如果超過時間不行使權利,債務人可拒絕給付。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時效可分為通常時效15年和給付定期債權的短期5年時效。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也是請求權的行使,受到時效限制,至於適用15年還是5年短期時效,關鍵則在於扶養費是否為定期給付債權,而是否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則視雙方是否曾就扶養費給付有過協議而定。
白話來說,如果有離婚協議約定定期給付扶養費,那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時效就是5年,超過5年沒行使他方得拒絕給付!如果沒有約定定期給負扶養費,就有較長的15年時效。

重點2:如離婚時雙方協議一方負擔扶養費全額,則不可再請求他方返還代墊扶養費

如果雙方離婚協議中約定扶養費由一方單獨負擔,則雙方受此契約之約束,不得再請求他方返還代墊扶養費和給付扶養費。

提醒!

雖然依離婚協議約定不可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但是仍有機會訴請變更扶養方法,未成年子女也有權利請求扶養,如有離婚協議約定和扶養費相關問題,建議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倘係由父母之一方先行墊付,他方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查徐○甲於上開期間之扶養費,兩造既未有定期給付之約定,原法院認相對人墊付上開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適用法規亦無違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參照)。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協議由一方任之,此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又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是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雖協議由一方任之,其未任親權之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所負之扶養義務並不因而消滅,未成年子女仍得依其原來權利請求未任親權之父或母扶養。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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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但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並不會說子女由父母單方行使親權,另一方的扶養責任因此消失,另一方仍須盡扶養責任負擔扶養費。 那麼扶養費金額是多少呢?離婚父母的負擔比例怎麼計算呢?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後還能不能調整呢?
甲和乙兩人婚後購買一房屋同居,雖然房屋頭期款為甲所支付,但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並以乙之名義辦理房屋貸款,可是房貸實際是由甲所支付,兩人離婚後,甲是否可主張代乙繳納房貸,而要乙返還代繳的房貸呢?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負擔由父母協議決定,如果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親權人,法院在酌定親權人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但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因此法務部也發函,提供一套審理標準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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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負擔由父母協議決定,如果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親權人,法院在酌定親權人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但何謂子女最佳利益,屬於抽象概念,因此法務部也發函,提供一套審理標準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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