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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話|上訴|第二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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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有關於上訴應符合哪些法律的要求才合法。在本話中,更進一步介紹上訴到第二審後,所適用的程序如何,在原則上雖準用第一審的規定,但第二審也有其特別規定的部分。又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一審法院與第二審法院有所分工,而在進入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有理由的處理上又可分為,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發回原審法院及自為第一審判決或移轉到其他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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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第二審的審理

一、原則上準用第一審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原則上第二審法院在審理其上訴的案件,是為重複之審理,第一審法院所進行過的程序如訊問證人,第二審會再重新傳喚並訊問該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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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
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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