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紹完上訴中的通則後,在這次的內容中,我們將開始介紹上訴編中第二審的規範內容,含上訴二審的程序為何?上訴書狀中所謂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於上訴期間才補提理由書,可以嗎?逾期未補提,可以再補提嗎?第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處理與判決等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若是不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應向管轄第二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