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44話|上訴|通則(下)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言

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二審」的內容囉!

raw-image


伍、上訴權的喪失

所謂上訴權的喪失,是指不得再行上訴之意,如超過了上訴的法定期間20日。除了逾越上訴期間外,上訴權亦會因「捨棄」及「撤回」而喪失(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而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60條)。其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1393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事訴訟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
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
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
在之前介紹過「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協商程序」,此程序是於民國9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新增的制度,大多民眾不知道其中的法理及操作的方式,其制度內容是以被告與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罪名去協商宣告刑,也是一個有利於訴訟經濟的訴訟制度,我國的協商程序也並不是所有
在本話,我們要進入「上訴編」,裡頭又分為「通則」、「第二審」及「第三審」等內容,範圍從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到第402條,內容可是非常龐雜,切記要從頭開始看,一步一步的把知識累積起來後,再往上推疊,如此一來才可達到融會貫通的地步。本話所要介紹的內容有「上訴權人」、「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自訴」的基礎知識,也就是從「自訴的提起」開始到「自訴的審判」,在這一話中接續介紹「自訴的裁判」、「自訴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承受訴訟及擔當訴訟」、「自訴提起後,其效力與撤回」及「對於自訴人,被告提起反訴」等內容,往下滑進入本話的內容吧! 伍、對於自訴之裁判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對於犯罪追訴是採「起訴二元主義」,也就是在起訴犯罪上可分為由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以及被害人所自己提起的「自訴」,而有些民眾常將「自訴」與「告訴」混淆,誤以為自訴是要向檢察官所提起,其實是告訴才是,自訴是向法院提起。而特別的是,自訴是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自訴人必須委
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
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
在之前介紹過「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協商程序」,此程序是於民國9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新增的制度,大多民眾不知道其中的法理及操作的方式,其制度內容是以被告與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罪名去協商宣告刑,也是一個有利於訴訟經濟的訴訟制度,我國的協商程序也並不是所有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當刑案的被害人不想提告了,要怎麼做呢? 今天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刑事撤回告訴時,包括什麼罪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法律效果、最晚的時間點、程序等需注意的問題。有撤告相關需求的你,一定要看喔!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Thumbnail
在與別人就紛爭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往往都會加上斷尾條款,諸如「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不得再對他方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 難道,上述這樣的約定,就一勞永逸了嗎?怎麼調解成立之後,對方又來告了呢?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來向大家分享,關於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一詞修法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新修法議題。 一、修法目的: (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2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當刑案的被害人不想提告了,要怎麼做呢? 今天讓阿洪(洪宗暉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刑事撤回告訴時,包括什麼罪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法律效果、最晚的時間點、程序等需注意的問題。有撤告相關需求的你,一定要看喔!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憲法訴訟法〉第二節 迴避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學生問我:家中長輩保單因為欠債被法院終止與強制執行,可是長輩需要那張保單,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先來說這個問題背後的實務見解,即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Thumbnail
在與別人就紛爭事件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往往都會加上斷尾條款,諸如「雙方同意就本爭議不得再對他方為其他主張、請求或申訴」。 難道,上述這樣的約定,就一勞永逸了嗎?怎麼調解成立之後,對方又來告了呢?
Thumbnail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但實際執行上仍存在挑戰。本文探討法院裁定的影響及主流見解。
Thumbnail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來向大家分享,關於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一詞修法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新修法議題。 一、修法目的: (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2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