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二審」的內容囉!
所謂上訴權的喪失,是指不得再行上訴之意,如超過了上訴的法定期間20日。除了逾越上訴期間外,上訴權亦會因「捨棄」及「撤回」而喪失(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而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60條)。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