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和一位學校老師閒聊時,他問我:如果想要結婚後和老婆保持財產各自獨立所有,是簽婚前協議就可以了吧?那時原本打算寫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文章,忙了就一直放著。剛剛臉書推播我某政治人物指稱某總統候選人老婆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資產,這句話要成立,則必須看這對夫妻結婚當時是採用什麼財產制。
本篇文章主要談夫妻婚後財產所有權。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
我國夫妻財產制從以前到現在修正了幾次,現在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
如果夫妻沒有用書面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就是法定財產制。
二、夫妻婚後財產所有權歸屬
延續三種夫妻財產來談夫妻婚後財產所有權歸屬。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 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 林秀雄,論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月旦民商法雜誌,特刊號,53-73 頁,2003年03月。
- 司法院,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