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時,除了要不要共同登記外,常常會也會有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而小代書曾經看過一個案例,就是房子婚後登記在太太名下,結果離婚後先生居然分配不到!不是很多人說婚後財產就是共有,離婚一人一半嗎,到底怎麼回事呢?
在解釋之前,先來了解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吧!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兩大類:
所謂的「約定財產制」就是不論婚前婚後,雙方可以約定填妥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並登記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有財產制」,例如彼此財產差異巨大,為了避免金錢上的糾紛會選擇分別財產制;又或者彼此財產相當並且有共同目標,決定一起努力或一同創業互相扶持的夫妻。除了少數夫妻會選擇約定財產制外,一般若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呦!所以目前來說一般家庭都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那到底什麼是「法定財產制」,字面上根本看不出來呀🧐其實簡單來說,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所謂「婚前財產」就是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而「婚後財產」則是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那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呢?那便會視為婚後財產啦!而這邊要注意的是,其實法定財產制在民法規定中,是「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的!
所以很多人會以為結婚後財產就是共有,甚至離婚就可以直接分一半,但其實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實際上夫妻是「各自」對自身的財產「管理、負擔、使用、收益與處分」。只有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才會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並不是所有財產都共有的呀~
不過與分別財產制不同的是,「法定財產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財產高的那方,就雙方之間財產的差額進行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配到「雙方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例如:丈夫婚後財產有 550 萬,婚後負債 50 萬;妻子只有 200萬元, 零負債。那分配剩餘財產時,丈夫財產要先扣除債務,也就是550 萬- 50 萬 =500 萬。 丈夫 500 萬扣除妻子 200 萬 =300 萬元,這300 萬元÷ 2 人 =150 萬,於是丈夫必須要給妻子 150 萬元。
所以並不是離婚後就可以直接分一半財產的!
那為何會有離婚後分配不到的問題呢?因為要注意的是: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與物,有經過贈與人用書面聲明這個是專屬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或者「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即使在婚後取得還是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
而依據近來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謂「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所以實務上曾經有妻子主張房屋為丈夫贈與,而丈夫又提不出不是贈與的證據,導致離婚時房子不列入分配中,不過並不是所有法官看法都一樣,所以實際上還是要看情況做法律攻防,若有訴訟需求,建議還是詢問律師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