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加盟總部為避免加盟主不續約經營相同事業
可以在加盟合約訂立懲罰性違約金約束加盟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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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茶1号加盟合約
「未經被總部同意,不得經營、投資、受聘僱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指導第三人經營相同事業。若有違反,依第18條第1款之約定,加盟主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並賠償加盟主之損害,總部並得終止系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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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可歸納出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之情形如下
1.基於防止加盟者洩漏其智慧財產權
2.如為2 年之內,縱未言明相當之地域限制,仍屬合理限度
3.不得從事與授權者『相同』或『類似』之行業
4.有無補償措施,並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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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前加盟主停止續約後 於8公里之遙開設「品茶坊」
屬於虧損狀態
法院判決酌減懲罰性違約金至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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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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