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美國夫妻第一次婚姻以離婚告終,比例約為35-50%,而第二次婚姻破裂的可能性更高,估計約60-70%。如此可見,現代人面對離婚這件事,已不再是一種衝擊,而是見怪不怪了。針對丁克族夫妻,兩人散了也等於恢復原本單身的生活方式。至於有小孩的夫妻想離婚,事情就會變得複雜,因為要顧及孩子的權益,也要配合大人的生活模式、經濟條件。
和平分手,還能理性的協商子女撫養權(physical custody)、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以及育兒時間比例(custodial timeshare)。然而許多時候事與願違,不是雙方爭著要孩子,就是巴不得把孩子推給對方,又不願支付撫養費,或者有監護權的一方不滿對方支付的撫養費金額,而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又不滿對方看顧孩子的方式,總之雙方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共識。
經過一番司法纏鬥,好不容易把離婚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和育兒時間比例完全確定下來,也都明確寫入離婚判決書之內,行之有年,哪知計劃趕不上變化,人生遭逢變故,試問還有機會去修改有關子女的判決命令嗎?
法律規定,監護權、扶養費、育兒時間比例,均可隨後要求變更。尋求更改監護權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判決之日起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更須證明這些變化對孩子有重大影響,以至於有必要修改監護權。
這種「重大情況變化」 規則的存在,是為了避免擾亂孩子生活穩定性,而且必須有令人信服的證據佐證。一切將以達到《加州家庭法》規定的「子女最佳利益」 準則,為首要目標。
簡單舉個例子,原本父親擁有子女撫養權,但他因病失業,長期無法工作,為了治病養病,他無力付諸時間體力來照顧孩子,此時若母親向法院請求修改撫養權,可能成功土地得到法院的批准。
再舉一例,倘若父親再婚,這時住在外地的前妻子聽聞此事,本能的認為孩子不但再也得不到父親的關愛,甚至會遭到繼母的虐待,立即要求更改子女撫養權。這時候法官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 的考慮,做出對孩子最好安排的判決。如果孩子早已經習慣原本的學校、朋友圈、生活模式,變更監護權將對孩子造成身心各方面的不適與不利。此時,母親向法院提出的申請可能會困難重重。
若要修改先前針對子女扶養權、扶養費、以及育兒時間比例的判決令,需要得到法院批准,方可成為可被執行的法院命令。
在雙方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家事法律師會為雙方起草一份關於變更監護權、扶養費、或育兒時間比例的約定書(Stipulation),交由法官簽署核准,成為法院判決令,這是最理想的情況。
然而,要是對方拒絕簽字,只能訴諸司法程序,父母任意一方可以透過專業的家事法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舉行法庭聽證會(court hearing),請求法官裁定是否變更監護權、扶養費、或育兒時間比例等等。
當涉及更改子女扶養費時,父母雙方都必須重新填寫一份最新的個人財務狀況表(Income and Expense Declaration),以便重新計算扶養費的金額。對方若有意隱瞞實際財務狀況,律師可申請傳票搜證,調查對方的薪資收入、股票帳戶、轉帳紀錄、銀行存款等等。
雖說離婚已逐漸變成一種常態,對於年少不經世事的孩子來說,依然可能會造成某些負面陰影。修改子女監護權,若實屬不得已,盼望父母親凡事以孩子為出發點,放下恩怨,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