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跨美國五十州做生意的公司不在少數,倘若遇及商業糾紛,您必須了解要在哪一州的法院提出訴訟、哪些商業訴訟可以在聯邦法院提告、法院的管轄權如何決定、以及審理法院地點的重要性。
在提出商業訴訟之前,確保您選擇正確的法院,否則法院可能不會受理,被告亦可找理由反對。這個概念統稱為法院管轄權,涉及兩項要件: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以及對事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顧名思義,對人管轄權指的是,該州法院對訴訟當事人有審理其案件的權力。而對事管轄權指的則是,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案件與其涉及的法律問題。
對人管轄權分為:一般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 以及特殊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
一般管轄權意指無論構成訴訟的事件發生在何處,自然人住所地的法院,公司註冊地或公司主營業務地的法院,擁有對人管轄權。
特殊管轄權是基於被告與該州的某種特殊接觸,原告的訴訟主張必須與被告與該州的接觸有關。即使被告不是該州的自然人或法人,但由於曾經在該州進行對自己有好處的活動, 獲得該州法律的保護,因此對被告在該州進行訴訟是公平的。
對事管轄權,涉及選擇在聯邦法院,亦或州法院起訴。大多數訴訟都是在州法院提起,聯邦法院僅對有限事項行使管轄權,包括(1)案件涉及聯邦法律問題,基於美國憲法、聯邦法、條約產生的訴訟,例如聯邦專利、版權和商標的侵權案件、海事法、破產法、反壟斷案件、民權案件等等;或(2)涉及異籍當事人,且爭議金額超過7.5萬美元的案件。異籍當事人包括不同州的州民或公司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民或公司與非美國自然人或法人的爭議;或(3)在已滿足聯邦問題管轄權或異籍管轄權的訴訟案件中,法院需要對不能單獨進入聯邦法院的附加請求行使附屬管轄權。
當兩家公司之間簽署的商業協議,未包含管轄權條款,約定哪一州的法院擁有管轄權,一旦涉及合約糾紛,有時為了爭取將管轄權留在公司所在州,將會迎來一場硬仗。這時原被告之間的最低限度接觸(Minimum Contacts),將影響哪一州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假設A,B兩家公司之間發生合約違約糾紛,A公司在加州,B公司在德州,當初合約是B公司多次自德州飛到加州與A公司商議、簽署的,那麼A公司可以大力主張加州法院應該擁有管轄權,原因是B公司與加州產生了最低限度接觸(Minimum Contacts),因此案件應該在加州的法院審理。
商業法律師可能會告訴您,除了法院管轄權,也應考慮該在哪個地點的法院,選擇起訴。這個概念稱為審理地點(Venue)。法院通常根據市、縣或司法區指定。審理地點規則的存在,是為了防止在不合適的法院地點提起訴訟,造成多方的困擾、不便,或造成審理結果的不公。
跨州、跨國訴訟往往耗時費力,美國法律規定較為複雜。對於法院管轄權以及選擇在那亇法院起訴,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包括法院的地點,陪審團以及法官的可能立場,民事訴訟流程規定對您案件的可能利弊,等等,本文在只提供您一些初步的知識,更多詳情,請諮詢一位專業的商業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