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第51話|抗告(上)

前言

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作出的裁定或是檢察官所為的處分。抗告的內容並不難理解,只是比較繁雜,規定除了在本章節外,一些規定散落在其他章節之中,所以在本話會做個統整,讓讀者可以有全貌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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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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