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4|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5)

我們就繼續向下補充其他部份吧。

安全網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2. 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 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3. 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 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 在此限:

(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

(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

(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3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CNS 14253-1 全身背負 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2. 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度應在 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3.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力
  4. 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 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有 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不得再使用。
  7.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支柱間之最大間距得採 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其中 H≧3.8,且 L≦10 L:母索支柱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支柱間或母索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 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可以連結到第14章節複習如下

1.5m->安全上下裝置/樓梯/與支撐

1.8m->貨物可堆積的最高高度

2.0m->需要有安全設備/安全帶/安全網個人PPE

2.5m->需要專人進行監督/作業主管等

5.0m->鋼構組配主管

7.0m->需要有計算強度技術師與計畫書/且安全網不可以高過7.0m


最後一個部分,讓我們下章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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