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7|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20240517 投資台灣之組織型態及稅務議題比較

跨國投資是一項複雜的活動,尤其是當外國人考慮在台灣進行投資時,需要確保他們的投資標的符合台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他們的投資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尚需要仔細考慮組織型態以及相關的營業方式和稅務議題。

對於判斷投資標的是否屬於外國人得投資之項目,可以參考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官方指引:

1. 外國投資法(Foreign Investment Act)

台灣對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的主要法律依據。根據外國投資法,台灣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管理。如果係屬特別之投資項目,外國投資者通常需要根據外國投資法的規定,獲得相應的投資許可或審查,才能進行投資。

2. 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外國投資者需要確保其投資標的不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

3. 產業法規或指引(Sector regulation or guideline)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外,台灣還有一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法規或指引,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和限制。外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前,應該仔細研究相關行業或領域的法規或指引,確保其投資標的是否有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法規或指引需要符合。

4. 台灣投審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台灣投審會是負責審查和管理外國投資之主要監管機構,其對外國投資的審查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外國投資者可以向投審會諮詢相關事宜,以確保其投資計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在組織型態上,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台灣選擇多種組織型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有限合夥等,每種型態都有其優缺點和相關的營業方式和稅務議題。以下是對這些選擇的分析:

1. 子公司(Wholly-Owned Subsidiary)

子公司是外國企業在台灣設立的獨立法人實體。外國投資者擁有該公司的全部股份,並擁有完全控制權。這種組織型態的主要優勢在於其獨立性和彈性,外國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的業務和決策。

其中最常見之子公司組織型態主要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另有比較適用於家族企業之閉鎖型公司。其主要差異為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置監察人,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其架構上較為單純,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移轉上相較於有限公司更具稅務優勢等等特色。閉鎖型公司得透過特別之股權設計及諸多限制之股權移轉規定,使公司營運得以有效控管於特定人士手中,方便管理。

>營業方式:子公司可以進行各種商業活動,包括製造、銷售、服務等。它可以獨立進行業務並擁有自己的資產和負債。

>稅務議題:子公司在台灣的利潤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 or “CIT”),稅率目前為20%。此外,子公司在支付相關酬勞或將利潤匯回母公司時,會涉及扣繳稅等跨國稅務議題(股利之扣繳稅率為21%;其他勞務報酬一般為20%,均有機會適用雙邊之租稅協定或台灣境內對於跨國交易之稅務優惠以降低稅負),需謹慎處理。

>管理層結構:一般為三位董事及一位監察人,且監察人至少1人在國內有住所。可透過章程選擇為一位董事及一位監察人。另外僑外投資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

(1) 董事(Directors):董事是負責公司管理和決策的人員。在台灣,公司董事的身份限制主要是受到公司法的規範。根據台灣公司法,董事必須具有台灣國籍,或者是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此外,董事在法定年齡限制內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 監察人(Supervisors):監察人(或監察委員)負責監督公司管理和財務狀況的人員。在台灣,監察人的身份限制同樣受到公司法的規範。根據台灣公司法,監察人可以是台灣國籍的人士,也可以是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他們必須符合法定年齡限制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 分公司(Branch Office)

分公司是外國企業在台灣設立的分支機構,它並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而是母公司的一個部門。分公司的業務受制於母公司的指示和管理。

>營業方式: 分公司的業務通常與母公司的業務密切相關,主要負責銷售、市場推廣、售後服務等。

>稅務議題: 分公司在台灣營業所得需繳納營所稅,稅率與子公司相同。然而,與子公司不同的是,分公司在利潤匯回時無須另外繳納分公司盈餘稅,這對於在台灣經營研發創新較低程度或較無意願購置新設備產業升級,因而無需申請稅務優惠之外國業者(如國際貿易業及部分服務業),得以降低顯著之稅負。

3. 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辦事處是外國企業在台灣設立的一種非獨立法人實體,其功能主要是進行市場調查、聯絡客戶、促進貿易等。辦事處不能從事盈利性業務,其業務受到嚴格限制。

>營業方式: 辦事處的業務主要是非營利性質的,如市場調查、宣傳推廣等。

>稅務議題: 由於辦事處不能從事營利性業務,因此通常不需要繳納營所稅。然而,如果辦事處有其他形式的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等,則仍需要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4.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夥是由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和一名無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關係。有限合夥人在業務運營中承擔有限的責任,而無限合夥人則承擔無限的責任。

>營業方式: 有限合夥可以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其營業方式和範圍取決於合夥協議。

>稅務議題: 有限合夥的稅務責任通常由合夥協議規定,如符合有限合夥法相關特定之門檻投資規定,外國合夥人可能選擇穿透稅制,即有限合夥層面得對於所賺取之所得額(排除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需要另外繳納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由有限合夥直接對該外國合夥人所設算分攤之盈餘份額進行扣繳。

小結:在選擇組織型態時,外國投資者應考慮到其業務性質、責任風險、稅務負擔等因素。此外,他們還應該謹慎評估當地法律法規對不同組織型態的限制和要求,以確保遵守當地法律並最大程度地保護其業務利益。最後,專業的顧問可以提供有價值的建議,幫助外國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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