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專欄]給付勞務報酬予國外事業之稅務探討-營業稅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本篇文章將與大家一起討論,有關境內公司給付勞務費用給境外公司時,應負擔的稅負問題,本篇文章將會帶大家一起探討關於”營業稅”的問題哦!另外在下篇文章會跟大家分享有關”所得稅”的問題,喜歡或是還不清楚的朋友們,要把握這次機會!

 

依台灣現行稅務法規之相關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境外公司),提供勞務予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則需特別當心台灣現行稅務法規有關給付勞務之相關納稅規範,以下就給付給國外之勞務報酬是否需要做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繳納予申報做說明。

 

購買國外勞務是否需要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之前提,為該給付之勞務報酬是否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依財政部相關解釋令提及以下三項之一者,即符合購買國外勞務之範疇,需視情況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1)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2)   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3)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若非屬上述之情形,則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營業稅法之課稅範圍說明

1.銷售貨物


於營業稅法中銷售貨物之課稅範圍之相關規定,依貨物是否為可運送(或必須移運)而有所不同,若為可運送(或必須移運)之貨物(即一般商品),則以起運地及目的地為判斷標準:

(1)   貨物之起運地及目的地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   貨物之起運地於中華民國境內,目的地為中華民國境外,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屬外銷零稅率之範疇。

(3)   貨物之起運地於中華民國境外,目的地為中華民國境內,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屬進口貨物。但目的地為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亦即,可想像為上述但書規定區域非屬中華民國境內)

(4)   貨物之起運地及目的地均非為中華民國境內,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若為不可運送之貨物(通常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則依其交易標的貨物之所在地為判斷標準:

(1)   若其交易標的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   若其交易標的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銷售勞務

 

於營業稅法中銷售勞務之課稅範圍之相關規定,依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為判斷標準:

(1)   若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   若勞務之提供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地為中華民國境外,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屬外銷零稅率之範疇。

(3)   若勞務之提供地為中華民國境外,使用地為中華民國境內,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屬購買國外勞務之範疇,本篇文章主係探討該種形式之交易,所衍生之相關稅務問題。

(4)   若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為中華民國境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依現行中華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規定,在給付勞務報酬予境外公司時,應由買受人於報繳營業稅時,主動填報並繳納依其給付額計算之營業稅額。此時又依境內之買受人是否為一般營業人及兼營營業人之規定而有所不同:

 

(1)   一般營業人

若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營業人,則其在給付給境外公司之勞務報酬時,因係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款。

 

(2)   兼營營業人

若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兼營營業人,則其在給付給境外公司之勞務報酬時,需依當期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購買國外勞務應負擔之營業稅款。

 

一般營業人及兼營營業人之購買國外勞務應負擔之營業稅率,依各其所適用之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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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

買受人於購買國外勞務所需負擔營業稅之申報方式,依買受人之性質有所不同:

 

(1)   屬定期自動報繳營業稅之買受人

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若係以401、403及404申報書作申報繳納之營業人,則屬此類,僅需於購買國外勞務當期將依上述規定計算之營業稅款填入營業稅申報書”74 購買國外勞務”之欄位即可。

(2)   非屬定期自動報繳營業稅之買受人

若非屬自行填報401、403及404申報書之營業人,則屬該類,依現行多數為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或部分金融機構等,則需於購買國外勞務之當期填具”408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之。

 

稅率之認定如下:

1.      若為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者,稅率為5%。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稅率為1%。

2.      前項以外之人,稅率為2%。

 

購買國外勞務之申報納稅期限

應由勞務之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之。

 

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之豁免及例外

依過去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令所示,自100年4月1日起,明定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

當買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而非營業人時,境外公司則為該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相關罰則

滯報金與怠報金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每逾2日加徵1%之滯報金,罰鍰下限為1,200元,上限為12,000元;若逾期30日者,依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30%之怠報金,下限為3,000元,上限為30,000元;若納稅義務人無應該納稅額者,滯報金與怠報金皆罰下限。

 

滯納金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營業稅款,每逾3日加徵1%之滯納金,上限10%,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今天的文章就先到這裡啦~但是還沒結束哦!下篇文章將會帶大家探討有關所得稅方面得問題哦!

 

 

我是棠俞 TangYu,我們下期見。

 

以精簡白話的文筆撰寫,讓您讀完每篇文章都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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