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只有「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已經窮盡了。院長接受了,怎會提釋憲?憲法並無(隨即進行)「釋憲」的選項。
表示,覆議OR釋憲,是互斥的程序。
進一步觀察:
新法律出爐,行政院的途徑就只能是「覆議」,覆議結果,行政院不是「接受」,就是「辭職」。
但是,變成舊法律了,施行上出現問題了,憲法給的途徑就是「釋憲」(憲法法庭)。
覆議OR釋憲,是互斥的程序,原來是這樣~
總之,在憲法學上,是很有趣的議題,以往都不會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