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自白」是什麼?被當人頭戶爭取緩刑的訴訟策略?沒有律師的奧援下,法洛威來告訴你洗錢防制法第16條究竟如何規定

    不論是為了貸款、找工作、投資等目的,被詐騙集團以詐術騙取個人帳戶後,都有可能被檢察官或法官以洗錢幫助犯的名義起訴跟判刑。此時遇到類似個案的人心中無不希望可以爭取緩刑,避免牢獄之災。

    目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針對犯罪「自白」、「減刑」等規定,能夠有效協助洗錢幫助犯爭取緩刑的機率,究竟法條如何運用,讓法洛威來告訴你!

    人頭戶爭取緩刑或減刑的最佳良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是怎麼規定的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6月16日施行,現行的洗錢防制法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就整體方向觀察,洗錢防制法修法前,涉犯洗錢防制法的被告,過去不論在檢察官偵查中或一、二審法院審判中,不論哪個階段自白就能夠獲得減刑的機會。如此一來,較為大膽的訴訟策略就是一審堅持不認罪,但如果一審審判結果必須服刑,則二審法院審理中,就改採保守自白的策略,就能達到進可攻退可守的訴訟模式。

    然而,修法之後的洗錢防制法,嚴格地規定被告必須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都必須要自白,才能夠爭取減刑的機會,如此一來前述一審積極抗辯,二審考慮自白的訴訟策略將無法繼續使用,因為修法之後將不再有減刑的效果。

    洗錢幫助犯究竟應否自白?

    在洗錢防制法修法趨向嚴格後,讀者可能會懷疑如果偵查中或一審審判中未能自白,究竟二審審判中是否應該自白。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只不過對於想要爭取減刑的讀者來說,就算不能使用洗錢防制法減刑,但依舊可以透過自白的方式來達到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態度」良好的手段,進而爭取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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