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是「提敘」案,我打成「敘薪」。
今天大法官們針對具有合格教師證書的代理教師敘薪案做出最後的結論,也就是原系爭第二到五項規定都是違憲。
換言之,因為各縣市財政負擔而選擇性的給予代理教師「提薪」這件事情,「不被」多數大法官所認可。
但針對「提敘」這件事情,到底屬於中央政府的權責?還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就有很大的爭執。
我們主文第二項的票數是8:7,也就是剛好過一半的大法官認為是「中央」權責,所以不能授權地方政府處理。
也有幾位大法官針對這個部分出具「不同意見書」來表達其立場。
不過這些都是法律上的討論。
但我最喜歡判決中的這段話:------
代理教師本僅為補足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課務,因而產生之暫時性人力。
惟如前述,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延後退休等情,經主管機關及學校採取員額控留等措施,致使代理教師聘任員額及人數逐年增加,並多身兼導師或行政職務。
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所承擔之工作內容與中小學專任教師往往並無不同,導致現行合格代理教師制度,已逐漸由初始之暫時性,轉變為常態性替代專任教師工作之性質。
由現行教育實務之層面言,合格代理教師所承擔之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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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有不認真的正式教師年年考四條一款,也有非常認真的代理教師卻被瞧不起。感謝大法官們看到大部分代理教師們的辛苦,這是正義的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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