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Ⅰ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Ⅱ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之價值計算,影響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爰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時點,以期明確,俾免適用上發生疑義。
❄️❄️❄️❄️❄️❄️❄️❄️❄️❄️❄️❄️❄️❄️❄️❄️
您可能也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