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0條之4(法定財產制消滅之效力(四):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基準)(91.06.26增訂公布)之條文、

更新於 2024/09/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立法沿革︰

91.06.26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30條之4(法定財產制消滅之效力(四):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基準)(91.06.26增訂公布)

Ⅰ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Ⅱ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財產之價值計算,影響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爰明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與應追加計算財產之計價時點,以期明確,俾免適用上發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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