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立法沿革︰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833條之2(公共建設地上權之存續期限)(99.02.03增訂公布)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理由:一、本條新增。二、按以公共建設(例如大眾捷運、高速鐵路等)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原即難以定其使用年限,爰增訂本條明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其存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