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現行規定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對水有自由使用權。惟現行法令有加以限制者,例如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是。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於但書增列「法令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又但書所定「特別習慣」,觀諸其他條文僅規定「習慣」二字,為求體例一致,爰刪除「特別」二字。
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但有特別習慣者,不在此限。
謹按土地所有權,及於該土地之上下,故其地上有水源、井、溝渠及其他水流等,所有人得自由使用之,此屬當然之理。然其程度,亦有限制,其限制應依各地方之習慣為主,否則恐害及他人之利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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