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信託屬他益信託,租賃收入要設帳,核實成本後申報租金所得,無法適用43%認列租金費用。目前只放寬受益人為個人的自益信託,受益人為法人及委託人為法人都只能核實認列租金費用。
2.賣方取得賠償款發票,民法上為所受損害,非所失利益,此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對價,非營業税課税範圍,不可開發票,開了會當虛開發票,會被罰。
3.境內營利事業超過兩年,依所得稅法規定,兩年後轉列其他收入。但若雙方合約非超過請求權時效(雖已超過兩年),可舉證拿出證據的話,超過兩年免列收入
4.公益法人團體承辦非營利幼兒園,教保勞務收入是否課所得稅?屬應課稅範圍,但併入公益法人團體所得,支出比超過60%可免稅。
5.法人團體受委託承辦非營利幼兒園,經會計師簽證,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提列,最多收入總額20%,此準備金可當費用列支。法人為歷年制,非營利幼兒園也ㄧ樣採歷年制(非學年制)提列準備金。
5.外銷損失,國內出口商對國外客戶索賠金跟國內供應商求償,損失當年,求償隔年,可用過期帳 ,隔年收入成本配合認列
6.法人分割減資,沖減若為保留盈餘,為股利所得,若沖減為資本公積,則為原投資額退回,無所得問題-》討論的是被分割公司。
至於
7.繼承登記時,若配偶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用動產執行剩餘財產分配,不動產為繼承登記。因若不動產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無法適用再轉繼承的函令(台財稅第11204619060)。
8.房地合一稅下,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交易屬共同控制下的組織調整,所繳納記存土增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得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前提是合併分割要符合企併法的規定,若無法符合,不得減除。
9.CFC有點類似日出條款,之前都不認(概念上),例外情況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