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稅負問題解析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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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位陌生客戶詢問農地贈與問題

簡單說明:

母親因與父親近期欲離婚

為免父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母親欲先行贈與持分農地及道路用地予子女

待離婚程序後 再將持分農地過戶回母親身上

問有無稅負問題或其他法律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與客戶詢問案件基本資料及需檢附文件後

PART1:

我問客戶:農地免稅要件,是要取得農用證明喔~

客戶回:有在種植沒問題~

我回:有在種植跟取得農用證明,是二回事喔,你還是先向公所詢問

農用證明,還要現勘,要花一些時間

客戶回:好的好的

PART2:

我問:母親若巳年事巳高,回贈的用意是

客戶回:讓老人家心安,根在人在。

也許屆時辦理信託,保障老人家財產安全

我回:恩恩(心裡腦子快速轉動中,會有其他問題嗎?…)

過了十分鐘後…

便結束了此次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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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談結束後,我心裡浮現了幾件事:

第一,

問:夫妻離婚前五年內所移轉的財產,是否應併入剩餘財產請求權之分配範圍?

答: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

*農地免稅,先看稅法規定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農地免稅,前提是符合要件要農用

農用證明書取得有些要件,說難不難,說容易也不容易

農地要現勘,且要符合審查表的項目,有興趣自行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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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未來若農地辦理信託,是否影響免稅之條件?

有幾個國稅局新聞稿可以參考一下:

第一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諮詢,其欲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成立他益信託,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於信託期滿時,始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予子女,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應自受贈人取得後,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但如以成立信託方式,約定信託期滿時,始移轉予受益人,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受益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同,且信託受益人須待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亦無法自贈與日(即信託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繼續作農業使用,是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免課贈與稅之適用,仍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予子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受贈人應自承受該筆農地起算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惟如甲君與丙銀行簽訂以子乙君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丙銀行,甲君應於與丙銀行信託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依該筆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估算信託利益,其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ⅹ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想要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則:

財政部107/12/22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

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

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贈與子女,可享免稅?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

問:子女回贈農地予母親,有補繳贈與稅之問題嗎?

答: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財政部88.9.2台財稅第881940612號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從國土計畫法明年將正式上路後

保護農地議題不斷

而我也開始對農地議題產生興趣

剛好又有客戶詢問

列上來給大家分享參考喔~

以上給參考,不是絕對答案喔

因為客戶沒告知我的事

往往比我想像中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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