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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新聞報導,一對吳姓姐妹在繼承父親價值4,000多萬元的遺產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166萬元的遺產稅。由於延遲繳納,滯納金累積至183萬元,最終,行政執行署拍賣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來抵稅。然而,由於拍賣時股價處於低點,姐妹因此蒙受了不小的損失。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充分了解遺產稅的相關規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在先前的文章:不懂遺產稅?小心你的荷包大失血!,我們介紹了遺產及贈與稅的課徵對象與範圍。今天,我們將進一步探討誰需要繳納遺產稅—也就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誰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內容。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資格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資格。
雖然法律規定了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但最常見的還是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餘可以依序繼承的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後是父母、然後是兄弟姊妹、最後是祖父母。
由於一個家庭的財產通常是夫妻兩人共同經營所賺得,所以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也就是配偶並沒有繼承順序的問題,但是配偶不能單獨來繼承,而必須與順位較前面的繼承人「共同」分配財產。
至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還有孫子女等等,但必須以親等近的優先。也就是子女的繼承權優先於孫子女。至於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過世者的父母仍健在,才會由父母來繼承。前兩順位都無人繼承時,才會由兄弟姐妹來繼承。最後第四順位才是祖父母。但如果真的都沒人可以繼承,會怎麼樣呢?這樣遺產就會收歸國有囉。
遺產分配方式:遺囑 vs. 應繼分 vs. 特留分

遺產分配方式。
至於在法律上,遺產要如何分配呢?原則上,會先以「遺囑」為依據。但如果沒有立遺囑,該怎麼分配呢?通常會由繼承人共同協調,或者是依照民法中規範的「應繼分」來分配,應繼分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應該讓繼承人可以分得的遺產比例。
這個概念規範在《民法》第1141條當中,當同一個順序的繼承人有好幾個時,要按照人數來平均繼承。然而,位於前面順序的繼承人並非能分得所有遺產,而是必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一起來分配。加入了配偶應繼分的概念後,會使得整個遺產分配狀況變得更加明朗。這個概念被規範在《民法》第1144條中。

- 如果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會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計算,此時每個人分到的都一樣。
- 如果配偶與過世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那麼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一半,剩餘的另一半才是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所以此時配偶會獲得的比例比較多。
- 再來,如果配偶與過世者的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那麼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2/3,剩餘的1/3才是由祖父母平均分配,所以此時配偶獲得的比例會更多。
- 最後,如果沒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之繼承人時,那麼配偶就會繼承遺產的全部了。

但有沒有可能有這種情形?過世者有立遺囑,但他認為某個小孩特別不孝,因此,完全沒留遺產給這個小孩。這個情形也很可能會遇到,然而,法律上對於遺產繼承人還是有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稱之為「特留分」,這可以說是特別為繼承人留下來的繼承遺產比例。依據《民法》第1123條的規定: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至於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
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案例

下面讓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計算應繼分與特留分。假如老張去世後,稅後遺產為1億8,000萬元,留下太太與兩名子女,另外他的二房也有2名子女。
- 首先,由於只有法定配偶有繼承權,因此,二房便不能繼承。至於子女部分,非婚生子女也可享有繼承權。所以在此情況下,可均分遺產的人共有5人,也就是配偶與4名子女,每人的應繼分為3,600萬,也就是1.8億÷5。至於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3,600萬÷2=1,800萬。
- 第二種情形是,老張僅遺留配偶與父母。在此情況下,配偶的應繼分為稅後遺產的一半,也就是9,000萬。剩餘的9,000萬則是由父母均分,每人分得4,500萬。至於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4,500萬。而父母的特留分也是應繼分的一半,每人為2,250萬。
- 第三種情況是,老張僅遺留配偶與兄姊妹。在此情況下,配偶的應繼分為稅後遺產的一半,也就是9,000萬。剩餘的9,000萬則是由兄姊妹均分,每人分得3,000萬。至於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4,500萬。而兄姊妹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每人為1,000萬。
- 第四種情況是,老張僅遺留配偶與一雙年邁的祖父母。在此情況下,配偶的應繼分為稅後遺產的三分之二,也就是1億2,000萬。剩餘的6,000萬則由祖父母均分,每人分得3,000萬。至於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6,000萬。而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每人為1,000萬。
拋棄繼承的規定與影響

好,至於是否每個繼承人都會願意繼承遺產呢?這倒不一定。某些繼承人可能因稅務考量或其他原因而選擇拋棄繼承。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可在知悉繼承權後3個月內,用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申請拋棄繼承。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聲明書、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的證明文件。以上資料要依序整理清楚,並擬具一份拋棄繼承的聲請狀。

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選擇了拋棄繼承後,你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將無法代位繼承你的應繼分。根據《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發生代位繼承的條件是要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但拋棄繼承勢必是在取得繼承權之後才能拋棄,所以就不符合繼承開始前的這個條件,因此,拋棄繼承便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譬如說,與你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者尚有乙、丙兩人,其中只有你拋棄繼承,此時你的小孩就不能代替你成為繼承人,真正的繼承權屬於乙丙兩人。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民法》第1138條內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中,親等較近的全都拋棄繼承後,這時才會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繼承。這規範在《民法》第1176條第5項中。舉例來說,假如老張過世,而他有3個子女,只有當這3個子女都拋棄繼承時,才能由這些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繼承。如果只有其中1人拋棄繼承,則遺產還是會由另外2名子女來繼承。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與管轄機關

在確定了誰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後,接著,就是與申報相關的問題了。在申報期限方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稅需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但如果有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情形,則從指定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
但有時候,人不免會在生活中遇到某些狀況,導致無法如期申報,因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中也規範了延長申報期限的規定,倘若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該在規定期限屆滿前,用書面的方式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不過延長的期限只能以3個月為限。但如果真的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事由,稽徵機關還是可以視實際情況來核定延長的期限。

至於申報機關方面,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的規定,原則上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然而,實際上,許多納稅義務人不見得會住在該地,這也造成了申報上的不便。因此,從113年1月1日起,針對一些比較單純的案件,是可以跨局來申報的。
所謂的較單純的案件是指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的案件,而且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同時也會排除代位繼承、逾期申報或者其他需要進一步查核財產的案件。
這些除外情況都需要稅局額外地查核相關狀況才能確定,因此,還是需要回歸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來辦理。
但如果被繼承人為境外國民或外國人,則是統一向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
另外,很多時候,納稅義務人往往有很多人,這樣誰要去申報呢?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有規定,原則應該全體會同申報。但如果納稅義務人1人出面申報遺產稅,也視同全體已申報。再者,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納稅義務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則應該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
總結來說,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涉及多項法律規定,了解相關法規與流程,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希望今天的內容能幫助大家更清楚遺產稅的運作方式,讓財產傳承更加順利!我是小新,我們下次見,bye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