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是在民國(下同)19年12月26日公布的,從20年5月5日開始施行。其中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5條緊接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連結這兩個條文可知,父母保護及教養其未成年子女,既是法定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定的義務,並且在管教的必要範圍內,可以適度行使懲戒權。上述第1084條曾經在74年6月3日修正,增加了第1項「子女應孝敬父母」的規定,原來的內容照舊,移列成為第2項。至於第1085條,從20年5月施行以來,未有修正。
上星期四的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準備把原來規定的父母懲戒權刪除,條文內容改成:「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其修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懲戒」二字常遭父母濫用成為對子女實施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二是要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關於兒童受父母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的規定相符。
昨天的中國時報A5版,有一則以「防親子互告30民團反刪懲戒權」作標題的新聞報導,稱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國教行動聯盟及全台17縣市30個家長團體,對於上述刪除家長懲戒權的修正草案,一致表示反對,而學生團體Edyouth則引用修法理由表示支持。
針對此一修法議題,作者表達個人觀點如下:(一)「懲戒」,是懲罰過錯、警戒未來的意思,民法第1085條的用詞,並無不妥。(二)父母懲戒權具有匡正子女觀念及行為的功能,貿然刪除,將使家長失去合理管教權的基礎。現行條文施行九十多年,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沒有修改的必要。(三)少數家長濫用懲戒權,屬於個案缺失,不應因噎廢食。如有涉及刑責,自當依法究辦。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刑事判決情節,被告黃某徒手毆打其未滿12歲女兒臉部成傷,對之為精神及身體之暴力行為;113年度台上字第457號刑事判決情節,某甲拔走其7歲女兒手上的手錶型手機防阻女兒和母親(即某甲前妻)聯繫。黃某及某甲均經適用相關法條判處罪刑。便是例證。(四)國內法與國際公約接軌,與家長懲戒權並無衝突,無需將其刪除。因此,本文建議現行第1085條如需修正,其內容不妨修正成為兩項:「(第1項)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第2項)父母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時,不得對其為身心暴力行為。」如此即可將家長懲戒權與公約意旨兩者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