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待遇基準變動時如何計支
Q:A 君於 9 月 7 日至 12 月 20 日擔任約僱職務代理人員(月支薪酬 38,890 元),接著在同年 12 月 25 日至 31 日擔任按月計酬之約 用人員(月支薪酬 35,260 元),年資中斷,其年終工作獎金應 如何計發?
A6:A 君於 9 月 7 日至 12 月 20 日擔任月支薪酬 38,890 元之約僱職 務代理人,又於同年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31 日擔任月支薪酬 35,260 元之約用人員;如其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 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二點第一款定義之約用人員,則得併計其 於同年度中擔任約僱職務代理人年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又 A 君 曾任約僱職務代理人每月所支待遇(月支薪酬 38,890 元)優於 所任約用人員(月支薪酬 35,260 元),屬 12 月份待遇基準有所 減少情形。因此,按其約僱職務代理人月支薪酬標準及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4/12 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計算方式最有利於當事人。 全部在職年資 4 個月,算式如下:(10 月及 11 月為 2 個整月)+(9 月及 12 月任職日數均未滿 1 個月,畸零日數分別 24 日及 27 日, 兩者合計 51 日,再以 30 日折算為 1 個月 21 日,以 2 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