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對遺產稅瞭解多少?該如何進行遺產稅規劃?本文用精簡的文字,讓你一次掌握有關遺產稅的各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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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基本概念
總遺產稅制
我國就遺產稅採總遺產稅制,也就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遺產總額為稅捐客體。
相較之下,另有所謂的分遺產稅制,是以各別繼承人因繼承所增加之財產為稅捐客體。採取分遺產稅制的國家,例如德國。
課徵對象與範圍
我國遺產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遺贈稅法第1條),亦即:
- 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死亡時就境內、境外之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死亡時就境內遺有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 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境內遺有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一、計算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贈稅法第1條之全部遺產,但不包括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16條之1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 除上開遺產外,再加計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後之金額(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
二、計算課稅遺產淨額
三、計算應納遺產稅額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稅率:我國遺產稅採累進稅率,稅率有10%、15%、20%三個級距。
- 課稅級距:自114年1月1日起有所調整,如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4年1月1日後,應適用課稅級距為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補充】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財產而擬制為遺產之部分,所增加之稅額,僅得向配偶發單課繳。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免稅額及扣除額
留意財政部因應物價指數之調整
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以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 免稅額。
- 課稅級距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一、依遺贈稅法第16條: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89萬元)。
-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二、依遺贈稅法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免稅額
依遺贈稅法第18條與財政部公告之金額認定。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 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加倍計算。
扣除額
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與財政部公告之金額認定。
- 配偶扣除額:553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
- 父母扣除額:138萬。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93萬。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56萬。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 。
-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常見節稅方式之一:善用生前贈與降低遺產總額
分年度贈與
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自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也就是說,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舉例而言,父母每年度「各自」贈與子女財產244萬元,合計共488萬元,可免納贈與稅。
婚嫁贈與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遺贈稅法地20條第1項第7款、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850161844號函釋)。
至所謂「婚嫁時」之時間點如何認定?根據財政部85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850726345號函釋,應由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而依照目前稽徵實務,基本上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為基準。
請留意,必須以「婚嫁」為原因所為之財物贈與,始有此扣除額之適用,並非任何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皆一概屬之。假如父母欲主張此婚嫁贈與之100萬扣除額,應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期周全。
┃常見節稅方式之二: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法條規範
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注意事項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為同一人。
- 假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而要保人身故,則保單價值仍須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因為人壽保險金之給付,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要件;假如要保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會給付保險金,保單也繼續有效,此時該保單之價值並非人壽保險金額,故仍須計入遺產總額並繳納遺產稅。
- 不能以規避遺產稅為主要目的:假如投保動機涉有為規避遺產稅而投保與經濟實質明顯不相當之保險,則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參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該身故保險金即有可能被計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常見之樣態有高齡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即一次性繳納保費)、舉債投保、已繳保險費相當於或高於保險金額等。
- 假如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且就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3,330萬元者,則其死亡給付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常見節稅方式之三: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條規範
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配偶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注意事項
- 納稅義務人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否則就未給付部分會被追繳稅款(遺贈稅法第17條之1第2項)。
- 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就視為遺產之贈與,應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並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範意旨,計算在遺贈稅法上得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數額。
本文是以撰寫時的法律規範與實務見解為基準,係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就個案特定情形如有任何疑問,仍宜洽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