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只是財產分配的工具,它還能涵蓋許多影響婚姻生活的重要事項。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訂立合適的婚前協議,確保婚姻關係更加穩固與和諧。
1. 夫妻財產制
除了法定財產制外,夫妻可以依《民法》第1004條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雖然根據《民法》第1008條,財產制須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但夫妻之間只要簽署書面協議,便對雙方產生效力。
2. 居住地點
婚後要住在哪裡?根據《民法》第1002條第1項,住所需由夫妻雙方協議。因此,婚前協議可以明確規範婚後是否搬出原生家庭、是否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等問題,以避免後續衝突。
3.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可以約定如何分擔家庭開銷,如水電費、食材採購、保險費等,甚至可以規定設立共同帳戶來支付,以確保財務透明。
4. 自由處分金
根據《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可以協議每月提供一方一定金額作為自由支配的零用金,特別適用於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如全職家管。
5. 子女姓氏
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可於子女出生前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並可在婚前協議中提前確定,例如「第一胎從母姓,第二胎從父姓」。
6. 家事分工
誰負責煮飯、打掃?誰接送小孩?婚前協議可以明確分工,以減少婚後爭執,確保彼此的期待一致。
7. 子女教育方式
夫妻可在婚前協議中討論孩子的教育方針,例如是否接受雙語教育、宗教信仰、課外活動等。
8. 婚前健康檢查
部分夫妻會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需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以確保彼此對健康狀況透明。
雖然婚前協議有很大的彈性,但仍需遵守法律規範。根據《民法》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將無效。以下是幾個法院認定無效的婚前協議條款:
1. 限制性行為次數
例如約定「每週至少發生兩次性行為」,這樣的條款被認為侵害個人性自主權,因此無效。
2. 違反同居義務的違約金
法律雖然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這屬於人格自由範疇,因此若約定「若不履行同居義務須支付違約金」,將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3. 預立離婚條款
如果婚前協議約定「外遇即自動離婚」,法院將認定此條款無效,因為離婚應基於雙方自由意願,而非預先約定的條件。
4. 預設未來子女監護權
監護權應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而非在婚前協議中預設,因此約定「若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屬母親」的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
5. 過高的違約金或自由處分金
雖然婚前協議可以規定違約金或自由處分金,但若金額過高,如「配偶需將全部薪資上繳」,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婚前協議的範圍不僅限於財產分配,還可涵蓋居住安排、家事分工、子女教育等重要事項,有助於避免婚後爭議。然而,訂立婚前協議時須確保條款符合法律規範,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協議有效且符合雙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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