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A14版有一則標題是「立法院要嚴懲虐童凶手法務部贊成」的新聞,這個話題是因劉姓保母施虐孩童剴剴致死一案所引起。報導內容略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獲得「嚴懲虐童者」的共識,但是對於修法意見分歧。有委員主張為了強化兒童的保護,虐童致死應當嚴懲,可以修法規定科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判無期徒刑不准假釋;也有委員認為虐童致死修法如果比殺人罪更重(殺人罪有可判處有期徒刑及徒刑可以假釋等規定),會衝擊刑法體系,而且把本來不是死刑的罪名變為處以死刑,不符合國際公約的意旨。
剴剴一案劉姓保母所犯罪名是「成年人對兒童故意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相關法條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最重刑度是無期徒刑。所稱「凌虐」,依照《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的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的行為而言。《刑法》處罰凌虐致死罪的規定,除了上述第302條之1妨害自由凌虐致死罪外,還有第126條第2項監所人員凌虐人犯致死罪及第286條第3項、第4項凌虐未成年人致死罪兩種罪名,最重刑度都是無期徒刑。這些凌虐致死罪,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結果加重犯(或加重結果犯),其基本行為是原意在於對他人實施凌虐,未料導致發生更加嚴重的意外死亡結果。假如一開始就具有置他人於死地的故意,而是以「凌虐」作為犯罪手段的話,悪性深重,即已構成第271條的殺人罪,最重刑度是死刑,其次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凌虐致死罪在基本上自始並無取人性命的故意,不該和殺人罪相提並論而同樣處以死刑。作者贊成修法從嚴處罰虐童案件以示懲儆,但如提高到死刑,從罪刑相當原則整體來看,未必妥當。(試問凌虐人犯致死罪也需要提高到死刑嗎?)尤其要把本非死刑的罪名改成死罪,更須審慎考量,以免流於民粹立法的弊害。至於修法規定判處無期徒刑不准假釋,作者已於2024/04/22在本平台發表了一篇「無期徒刑能否不許假釋」的文章,詳述理由,明確表達反對意見,敬請參閱,恕不重覆。
(附註)《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另有凌虐致死罪的特別規定併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