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孩子不只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如果你在離婚協議書中未妥善約定扶養費,未來可能拿不到錢,也無法主張強制執行。
很多人寫協議書只寫「會給扶養費」、「由雙方協議」,結果一拖再拖、對方避而不見,最終孩子受苦、家長兩敗俱傷。
這篇就教你:扶養費怎麼寫,才能清楚、具體又能執行?三個重點,一次搞懂!✅ 重點一:扶養費金額要寫清楚
扶養費沒有統一標準,通常可依以下原則評估金額:
- 主計總處公布的人均生活費用
- 子女實際開銷(教育、醫療、保險、安親等)
- 支付方的經濟能力與收入來源
- 雙方共同負擔比例(例如各出一半)
📌 協議書應明確寫出:
「乙方自○年○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新台幣12,000元整,作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重點二:支付方式與期限不能少
- 建議使用「銀行轉帳」,保留交易記錄
- 明訂「支付日」與「支付帳戶」
- 約定直到子女成年或完成大學教育為止
📌 範例:
「乙方應將扶養費匯入甲方於○○銀行帳戶(帳號:○○○),每月固定於5日前入帳,直到○○○年滿20歲或完成大學學業為止。」
✅ 重點三:違約條款要有保障力
不寫違約條款,等於給對方反悔空間。建議加入:
- 加速條款(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 遲延利息(依民法年利率5%計算)
- 強制執行條款(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範例:
「如乙方遲延或未給付任何一期扶養費,則其後所有扶養費視為同時到期,甲方得不經催告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常見延伸約定:誰可報稅?
在報稅季節,孩子的扶養人可以扣抵免稅額。但若父母皆有扶養義務,應約定誰報稅:
📌 範例:
「甲方得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為其扶養親屬,乙方不得重複列報。」
👨⚖️ 專業提醒:
寫得清楚才有法律效力;寫得模糊,就只能靠「求對方自覺」
一份具體、明確、執行力強的扶養費條款,是孩子最實在的保障!
📥 不論你是主撫養方還是支付方,都應讓專業律師協助確認條文,確保權利義務明確、日後能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