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雖然孩子由其中一方照顧,但另一方仍保有「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
然而,若你在離婚協議書中只寫「雙方可協商探視」、「視情況探望」等模糊語句,未來很可能因對方拒絕配合,導致你看不到孩子、也無法強制執行!
這篇文章要教你:探視條款該怎麼寫才「有用」?怎麼具體又合法地保障你與孩子的見面權利?❌ 千萬別寫「雙方協議即可」
這是最常見卻最無效的探視條款寫法,例如:
- 雙方協議後安排探視
- 探視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
- 視小孩意願探望
看似彈性,實則模糊,法院完全無法據此強制執行。若對方反悔、不接電話、不讓見,這些條款一點幫助都沒有。
✅ 探視權條款的正確寫法
為了保障探視權的實際履行,協議書內應清楚約定以下三點:
📅 1. 時間安排
例句參考:
「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六上午10時,由乙方接回未成年子女○○○,並於翌日星期日18時前送回甲方住處。」
🚗 2. 接送方式
例句參考:
「由乙方親自至甲方住處接送,不得委託他人。若無故遲到30分鐘以上視同當次探視放棄。」
🎄 3. 節日與寒暑假安排
例句參考:
「每年寒暑假期間,雙方輪流照顧,奇數年由乙方照顧第一段,偶數年由甲方照顧第一段。」
⚠️ 忽略探視安排的後果
- 看不到孩子,卻無法強制執行
- 一方惡意拖延、拒接送也無懲罰機制
- 孩子與非主要照顧者感情漸行漸遠
- 若想改變條款,恐需再次提起訴訟
📌 要知道: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但必須「寫清楚、約定明確」,法院才有辦法協助你主張。
✍️ 實務建議:這些條文也可補充進去
- 若孩子生病、臨時不能探視,雙方應提前告知並安排補回
- 若某方三次無故未履行探視,得重新協議或聲請法院調整
- 探視期間不得對子女灌輸不當言論、操弄情緒、誘導移居
👨⚖️ 專業提醒:
離婚協議書中的探視條款,影響的不只是大人之間的協議,更是孩子與父母的情感連結。
寫得不清楚,孩子可能一輩子對某一方缺席。
📥 寫探視條款不是靠想像,而是要有法律執行力。建議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針對你們實際情況(距離、交通、就學安排等)量身規劃,才能真正落實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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