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論批判犯罪學之前,我們得先了解古典學派與實證主義學派的思考模式。
- 古典學派
古典學派的思想起源於十八世紀的刑法改革者,Cesare Beccaria、Jeremy Bentham、John Howard 等人。他們開始質疑法律對犯罪的界定方式,並關心社會與個人的法律權益保障。古典學派的核心信念奠定了現代許多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礎,主要包括:
- 人類擁有自由意志,是理性的行為者
- 人類擁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 公民與國家之間存在「社會契約」
古典學派認為,犯罪是對社會契約的道德違背。因此,對犯罪者的懲罰是正當的,目的在於嚇阻犯罪行為,以維護社會契約。在古典學派的框架下,犯罪被視為一種對社會的道德侵犯。
- 實證主義學派
到了十九世紀末,以 Cesare Lombroso、Enrico Ferri、Raffaele Garofalo 為代表的義大利學者,開始挑戰古典學派的原則,實證主義學派應運而生。犯罪學(Criminology)一詞也首次出現。
實證主義的最大貢獻,是將因果關係的概念引入犯罪學。他們致力於應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人類行為,尋求能夠解釋犯罪的「科學事實」。實證主義者相信,行為是可預測和被決定的。他們的研究假設犯罪行為有其獨特的特徵,因此,實證主義範式下的犯罪學研究大多聚焦於識別「罪犯」與「非罪犯」之間的關鍵差異。
實證主義的探討面向主要分為兩大類:
- 個體實證主義:關注生物學和心理學因素,將犯罪的根源主要歸因於個體內部的病理特徵。
- 社會實證主義: 認為犯罪是社會病理而非個體病理的後果,主張透過研究個體之外的社會脈絡和環境因素,來獲得更深刻的見解(例如探討特定街區犯罪率偏高的原因)。
實證主義將犯罪學帶入了一個追尋「客觀知識」、試圖理解和「治療」社會問題的科學化道路。
- 批判學派
批判犯罪學的使命,並非僅僅對現有系統做出表面調整,而是要質疑一切既有的假設與理所當然的規範:
1. 揭露不公:關注權力與邊緣群體
代表經濟上和社會上的邊緣化群體發聲。尋求促進社會包容、平等和人權。批判犯罪學經常將犯罪活動的根源歸結於社會中權力與財富的不平等分配,以及由此產生的階級、種族和性別歧視。他們認為,官方關於犯罪的論述和界定,是在種族主義、性別歧視、階級主義等偏見的背景下被建構出來的。
2. 挑戰結構:質疑法律的政治基礎
尋求和揭示不公正,並質疑法律被建構、執行和實施的過程與實踐。這不僅僅是修補現有司法系統或提供行政上的變更,更重要的是去質疑界定、執行、處理和回應犯罪的意識形態和政治基礎。
3. 拓展邊界:從個人犯罪到國家/企業危害
批判犯罪學不斷拓寬犯罪學的研究範圍,將目光投向主流犯罪學議程經常排除的領域。批判犯罪學家長期的使命就是批判涉及國家和企業的危害活動,這些活動以利潤和權力之名,造成人類苦難、環境退化和經濟偏見。
為了追求社會正義,他們對那些助長或允許種族和經濟不平等、歧視和性別偏見的掌權者之法律和行為進行了嚴格檢視。當代批判犯罪學持續關注全球性議題,例如:人口販運、恐怖主義、環境剝削、以及政府和大型跨國公司的非法行為與人權侵犯。
簡言之,我們可以將批判犯罪學的使命認定為提供一種替代性的途徑,來審視犯罪、正義以及犯罪學這門學科本身,並將關注焦點轉移至邊緣群體的處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