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交屋的原則:有水、有電、進排水管路要暢通,賣方除定著物外,必須騰空私人物品交屋。房屋的定著物指:本體的裝潢、固定式櫥櫃、瓦斯廚具、馬桶、門窗等。換句話說,其他活動式的家具都要在交屋前清空。
這些家具是要花錢買?還是免費贈送的?這點一定要先講清楚,避免誤解衍生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是贈送的,簽約時買賣雙方針對要留下的東西先確認好,方便賣方在交屋前將多餘的物品清空。
如果屋主是要賣錢的,買方可能就要慎選一下。中古家具的價格不一,每個人對價值的認定也不一樣。屋主覺得它價值10萬,買方可能認為只有5萬,價格認知的落差,總是令人尷尬。當面臨這個窘境時,買方可以選擇放棄,買房並非一定要承接屋主的家具,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
若是屋主留下的物品,都是以計價方式徵詢買方的話,我會先讓雙方簽完買賣合約後,再請屋主列出清單和價格供買方參考,買方私下再確定要或不要。這樣做主要是不能影響簽約進度和穩定,其次是化解彼此的尷尬。
上面提到的作法,也是經歷慘痛的「挫案」教訓後,整理出來的作業SOP。當時這個案子會挫掉,起因就是賣方為了家具的事不愉快,現在想起來,還是覺得很莫名其妙,不過它的的確確真實發生了。
房子是在沙鹿新光田院區附近的一個大樓社區,事件發生時新光田還沒蓋,當時這個社區屋齡不到五年。買賣雙方的姓氏都已經忘了,畢竟不是成交,也沒有紀錄。總之,不愉快的經驗也不想一直記著。
賣方是南科的工程師,中科成立時被公司調派台中支援,預計至少要三年,不想租屋所以自己買了這間二房華廈。三年後支援任務結束回南科,再來台中的機會不大,於是決定把房子出售。
買方是年輕夫妻,剛結婚還沒有小孩,兩夫妻都在傳統行業上班,薪水不高,兩人加起來大約五萬多。之前一直都是租房子,省吃儉用好不容易存夠了自備款,開始出來找房子,在網路上看到這間,因為距離上班地點路程不遠,看喜歡決定下斡談,也順利談成了。
賣方當初來台中,只帶著一卡皮箱,房子內所有的家具、家電都是入住時才買的,台南那邊的房子也有家具,實在用不到這麼多。請我問買方需不需要家具?他們不想載回去,就便宜賣給買方。兩台冷氣、一台電視、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機、一組沙發賣七萬塊,只用了三年,聽起來好像也不貴。
第一次碰到屋主的家具是以買賣方式處理的,當時我的想法很單純,直接問買方需不需要?價格是否可以接受?但買方因為長期租屋,家具、家電自己都有,那些對買方來說都是多餘的,不需要額外再花那七萬塊錢。
詢問後將買方的想法告訴賣方,不知道是賣方對我的話沒有理解呢?還是自己覺得是因為價格開太高,買方才不想要,於是主動把價格降到五萬塊,要我再問一次,我問了答案還是一樣。道理很簡單,雖然五萬塊不多,卻是兩夫妻加起來一個月的薪水,買方沒有理由要多花這些錢。
我向賣方表明買方自己有家具,這些真的不需要。沒想到因為家具的事惹來賣方不悅,賣方直接回我,這麼難溝通,那就沒什麼好講了!這句話說完之後,再也不接我的電話,任憑我的「奪命連環Call」也難以起死回生,賣方從此人間蒸發,留下錯愕的仲介和無辜的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