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將至,正式學習稅法的好時節(?),瑞蒙將嘗試新的文章型態,透過節選有考試或是實務價值的財政部函令,希望用更輕鬆的方式帶讀者了解稅法脈動。此外,年末不論是實務工作者或學生,相信都相當忙碌,天氣變動劇烈,請大家注意身體健康。
【財政部114.10.16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
1. 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得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者,得將支付之費用列報至「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又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申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列報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換言之,即便不是衛服部的特約醫療院所,亦沒有經過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只要相關的體外受精療程費用經過政府核准補助者,就可以將費用減除受補助部分後,列報列舉扣除額,以降低所得稅稅基。
2. 其他事項
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前述規定者,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又該函令第三點明示,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得適用該函令之規定。
3. 瑞蒙觀點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合稱為一般扣除額,所反應者為納稅義務人除了生存以外的社會文化需求,同樣也是我國憲法第15條生存權所涵蓋之範圍。目前列舉扣除額僅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五項,且其中醫藥及生育部分,以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認列。本次函令對於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進一步允許財政部未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療院所,在符合補助標準情形下亦可列報,可見鼓勵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社會政策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