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每年會與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臺灣稅法學會等機構共同主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之評選,並邀請國內產官學界的重量級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今年的評選結果已於12/8公布,選出八則精彩判決,也常常會成為各大稅法考試的事實背景及考題,值得大家關注,附上連結謹供參考!
【瑞蒙選讀-博恩脫口秀之娛樂稅爭議】
1. 雙方見解
其中瑞蒙認為相當有趣的案件,為喜劇藝人曾博恩為了挑戰娛樂稅制所舉辦之「2022曾OO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9號」判決中,他主張該演講只是「有趣的演講」,並非娛樂稅法之「技藝表演」、「說書」,故無納稅義務;國稅局則主張他租借場地的簡報中已經有明確指出該活動是個人「喜劇」專場,且其他縣市已經有舉辦與活動主題相似的暖身活動,當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系爭自治條例第4條前段所規定具有娛樂性質之技藝表演。
2. 法院見解
法院在本件案件並沒有從稅捐規避(納保法第7條3項)的角度出發,而是直接訴諸實質課稅原則(納保法第7條2項),認為從原告提出的光碟和譯文、台北地院勘驗比率等資料可知,該表演的實質表演內容係具有娛樂效果之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與演講有別,不應因為活動名稱有「演講」,又認為並非應課徵娛樂稅之演講或講座;且曾博恩向北流租借場地之簡報以及其他縣市之暖身活動,已經明確指出為「喜劇」專場,「並均有報繳娛樂稅」,原告此次活動亦應依法代徵娛樂稅,並無違誤。3. 評審見解
評審委員認為,本件值得觀察者,不僅在於上述案件對於「有趣的演講」直接依照經濟實質判斷後實質課稅,更在於本件之所以沒有直接從稅捐規避的角度出發,恐怕是因為稅捐規避後的法律效果(請見瑞蒙於讀享之專欄文章)。
若引用稅捐規避,其法律效果為納保法第7條第8項,僅能補稅不能處罰;且絕大多數情形下,稅捐規避之行為人不具有逃漏稅捐法律構成要件之構成要件故意。然而,本件夜夜秀在其他縣市已經申報繳納娛樂稅,納稅義務人已經知道其行為在稅法規範之範圍內,則就算是規避行為,也可以認為有構成要件故意,就不應該再適用「僅得補稅不得裁罰」之法律原則。
評審認為,本件應該宣告構成納保法第7條3項及8項,同時因納稅義務人已經知悉其行為構成娛樂稅應稅構成要件,因此例外得予以裁罰。而此見解也帶出程序法議題,即為稅捐規避於當事人並未提出亦未抗辯時是否得為法院審酌裁判之依據,有待未來學說及實務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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