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名長期協助企業進行商業佈局與風險控管的律師,我常跟客戶強調一個觀念:「法律不只是事後的救濟,更是事前的戰略。」這句話在剛剛出爐的《人工智慧基本法》上體現得淋漓盡致。
就在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總統正式公布了《人工智慧基本法》。這標誌著台灣 AI 發展從「草創發芽」正式進入了「國家級戰略治理」的新紀元。許多企業主或許會認為,這只是一部宣示性的「基本法」,距離實際開罰還很遙遠。但我必須提醒:這部法案設下了一個明確的「兩年大限」。若能讀懂這部法背後的邏輯,企業便能將法律風險轉化為商業護城河。

戰略升級:從「數發部」到「國科會」的訊號
首先,我們必須注意到正式法條與過往草案最大的不同:主管機關的層級提升。
在草案階段,原本規劃由數位發展部主導,但在正式通過的法條第二條中,中央主管機關已定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此外,第六條更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親自召集。
這釋放出什麼訊號?這意味著 AI 不再只是「數位產業」的單一議題,而是涉及勞動權益、金融秩序、醫療安全乃至國家安全的「總體戰略」。對企業而言,未來的監管將是跨部會的整合。不能只盯著技術規範,還得關注勞動部對 AI 取代人力的輔導政策(第十五條),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特殊規範等等。
七大原則:不是口號,而是產品驗收清單
第四條明定了 AI 發展的七大原則: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安、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以及問責。
對企業主而言,這不應只是掛在牆上的口號,而是現在就該導入產品開發流程的「合規清單(Checklist)」。
以「透明與可解釋性」為例,若您的企業正在開發貸款審核或面試篩選的 AI 系統,卻無法解釋其決策邏輯,未來極可能面臨法律挑戰。再看「問責」原則,條文強調需承擔「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試問,若您的 AI 客服對消費者提供了錯誤資訊導致損害,您的公司是否已建立了權責歸屬機制?所以,現在就要求技術團隊建立「可驗證」的開發文檔,就是在做法律上的預防工程。
透過保險來分散風險
整部法案中,對商業影響最深遠的莫過於第十七條。條文明確指出:「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這條文傳遞了兩個關鍵訊息:
1. 責任具體化:使用高風險 AI 的企業,未來必須承擔明確的法律責任。
2. 強制保險:未來經營高風險 AI 業務(如自駕車、醫療診斷、關鍵基礎設施控制),投保責任險極可能成為強制性的合規成本。
然而,法律也為創新保留了「避風港」。第十七條第二項特別規定:在研發階段、尚未投入實際應用前,不適用上述嚴格的責任規定。這顯示立法者試圖在「研發免責」與「應用負責」之間取得平衡。
我的建議是:企業應主動依據數位發展部推動的「風險分類框架」(第十六條),盤點自身產品。如果落在高風險區,現在就該在商業合約中重新審視與供應商的權責條款,並預留保險預算。
各機關調適法規的兩年大限
最後,也是最需要「預防勝於治療」的一點,第十八條設下了明確的日落條款:「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這意味著,從 115 年 1 月起算,到 117 年 1 月之前,台灣現行的著作權法(針對 AI 訓練資料)、個資法(針對隱私保護設計)、醫療法等,將迎來一波密集的修正潮。
律師的策略建議:
1. 資料合規預設(Privacy by Default): 第十四條要求各機關促進將個資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企業在蒐集訓練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來源的合法性與授權,避免兩年後法規趨嚴時,模型被迫「打掉重練」。
2. 關注勞動權益: 第十五條提到政府應輔導因 AI 失業的勞工。企業在導入自動化時,應同步規劃員工轉職培訓,避免觸發勞資爭議與社會觀感風險。
3. 參與沙盒實驗: 第十一條允許主管機關建立「創新實驗環境」(沙盒)。如果您的創新應用目前法規不明,主動申請進入沙盒是降低法律風險的最佳途徑。
法律是護航,不是阻礙
《人工智慧基本法》的通過,不是限制的開始,而是遊戲規則的確立。當別人還在觀望,聰明的經營者已經開始佈局「如何合規」。加上這部法案高度要求需與接軌國際標準(第十六條),越早符合這些規範的企業,越容易對接國際供應鏈。
在這個變動的時刻,請記住:最好的法律策略,永遠是預防勝於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