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經營保健食品銷售,業務單位會將每日打電話進公司訂購商品者之客戶名稱、電話、所訂購產品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訂購日期、送貨日期等資訊留存歸檔,A公司自認這些資料都屬於營業秘密,也與員工小王簽署保密協議,要求不得外洩,但業務小王於離職後,就到了競爭者的公司上班,並且用A公司時取得的資料繼續聯絡客戶銷售產品,A公司憤而對小王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告訴,但最後法院卻做出了無罪的判決。這個看似無良業務利用前公司客戶資料擅自使用的惡行,為何不構成侵害營業秘密呢?
事實上,如同我們之前所介紹過的,機密資訊要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當然有不可缺少的三個要件:(延伸閱讀:老闆主管通通看過來,到底要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呢?)。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經由法院判決要公司特別注意的是,單純未經篩選的客戶資料,其實並不能構成營業秘密。另外,若僅單純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只是保護營業秘密的起手勢,只能說是基本要件,但不當然構成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是公司的重要資產,不論是台積電等高科技公司需要重視,即便是進行銷售業務的中小企業,倘若對經年累月所整理分析所得消費者聯絡資訊及偏好等資料,都是企業內重要的資產。但如何保護重要的資產,千萬不能想當然爾以為與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就當然認為可以主觀上信賴或依商業倫理等要求員工負擔侵害營業秘密之罪責,企業應該有更周全的規劃及法律保護。
參考實務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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