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改選引爆爭議,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9)日親上火線,說明金管會已採行措施及後續作法,金管會表示,大同上周二股東會自行剔除表決權,已涉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上周二(30)日大同召開股東會改選,公司派自行引用企併法,剔除高達53%股東的表決權,引發爭議,金管會在當天宣示此舉有違股東行動主義,並將取消大同自辦股務,但仍無法改變選舉結果,投保中心本周宣布將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後,外界更期待金管會能有強硬作為。
黃天牧今天親自主持金管會例行記者會,對外說明金管會對大同案已採行的作為,及後續作法。
金管會表示,這次股東會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金管會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依法告發。
第1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